在港台當兩天散工未報房署被票控 公屋戶上訴獲撤銷定罪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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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聯會駐內地服務處主任潘志輝7年前向房屋委員會申請公屋時,沒有申報曾於香港電台做過兩日散工所賺取的1440元收入,而被裁定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成,被罰罰3700元。潘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法官早前裁定潘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罰款並獲訟費。法官今(22日)頒下判辭解釋指,涉案的散工收入非申請表格上所指的「每月收入」,故不申報也不構成虛假陳述。

上訴人潘志輝勝訴後稱希望房署不要因為收緊富戶政策而亂告人。(伍凱瑩攝)

未報1440元散工收入被票控

上訴人潘志輝被控於2010年2月2日在房委會的辦事處內申請公屋時作虛假陳述,聲稱其當時收入是12830元。惟控方指他沒有申報曾於港台做兩天散工而獲1440元的收入。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早前代表潘提出上訴,張質疑潘在港台做散工所得的收入並非申請公屋時需要申報的「現時家庭收入」,而是非固定收入,故認為毋須申報。

認為該筆收入非固定性

法官郭啟安指,本案關鍵在於該筆收入是否非固定及一次過的收入,而房署的申請表格上只要求申請人申報「每月」收入,而郭官認為該筆收入屬非固定性及一次性,不是每月收入,故即使不申報該筆收入亦不構成虛假陳述,更遑論上訴人是明知故犯。法官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罰款並獲訟費1878元。

案件編號:HCMA 25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