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通報機制新安排 首設時限 涉危害國家安全案可30日才通報

撰文:黃雅盈 邱靖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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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鑼灣書店事件」去年曝光後,令香港社會關注港人於內地被捕,港府可事隔多時也不知情,兩地通報機制成效存疑,上屆政府曾就此與內地商討改善機制。至今(14日),港府與內地就通報機制的設立新安排,包括設有通報時限,雙方需在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提出刑事檢控,或確認非正常死亡人員身分翌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涉重大複雜案件,則限14個工作天內,涉危害國家安全可於30個工作天內才通報,將在明年2月1日實行。

去年7月港府派員上京商討改善通報機制,卻突然「被睇片」,公安部播放林榮基的受拘留片段。(有線新聞截圖)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和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主任孫力軍今(14日)在北京,簽署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就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刑事檢控等情況相互通報機制的安排》。政府發言人表示,通報機制屬行政安排,會在尊重雙方有關法律的基礎上進行,強調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影響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被刑事檢控的人及其家屬,在法律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新安排設有通報時限,列明通報應在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提出刑事檢控,或確認非正常死亡人員身分翌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而涉及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最遲需在14個工作日內通報;另外,涉嫌恐怖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則最遲在30個工作日內通報。雙方亦同意若認爲有事項未通報或有疑問時,可隨時向對方提出查詢要求,對方要在接到查詢要求翌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回覆。

通報機制時限新安排重點

1.   採取刑事强制措施、刑事檢控或確認非正常死亡後7個工作天內通報

2.   涉及重大複雜的刑事案,最遲14個工作天內通報

3.   涉恐怖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最遲30個工作天內通報

4.   雙方可隨時提出查詢要求,30個工作天內回覆

通報內容亦變得標準化,其中包括有關人士的涉嫌罪名及相關的法律依據、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拘留的地點,以及涉案經辦人員等資料。有權對港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拖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及檢察機關都要依照新安排通報;而在香港,除了警務處、海關、入境事務處要向內地通報外,新安排後亦加入了廉政公署。

內地和香港的通報單位分別為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及警務處聯絡事務科,不過檢察機關的通報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涉港澳工作辦公室直接向香港通報單位通報。為令通報更具效率,公安部亦授權海關總署緝私局、上海市公安局和廣東省公安廳直接向香港通報單位通報。

政府發言人提到,在設立通報機制至上月30日,內地向香港作出共1.51萬次通報。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其後會見傳媒,被問及新安排是否與去年「銅鑼灣書店事件」有關,他指通報機制自2001年生效至今有16年,已是要檢討的時機,上年起與內地部門討論,曾開會2次。就新安排把不同類型案件分成3種時限,李家超被問及以銅鑼灣書店店長林榮基為例,應屬哪類時限的個案,他回應指案件的分類涉及個案實際的情況,不會評論個別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