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建制促人大參選者提釋放內地維權律師 林新強撰文談維權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提名期下月4日結束,不少有意參選者四出向選委拉票,其中有非建制選委王惠芬指,若有參選人願意向人大常委會提出三個方案,包括「讓劉霞離開中國」、 「釋放709大抓捕的維權律師以及停止壓迫所有中國維權律師」,便投該候選人一票。
正備戰參選的律師會前會長林新強以《維權律師與港區人大選舉拉上關係》為題,於《香港01》撰文,不點名隔空反擊王惠芬。他在文中指人權律師應該從事政治工作而不是提供律師的法律服務,又指「人權律師用律師之名從事政治活動,是名不正,言不順」。
去年特首選舉社福界選委、融樂會創辦人王惠芬早前在facebook表示,指若有參選人願意向人大常委會提出三個方案,包括「讓劉霞離開中國」、 「釋放709大抓捕的維權律師以及停止壓迫所有中國維權律師」 及「停止清拆十字架以及停止逼迫基督徒」,便會投票他們一票。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有意參選者、律師會前會長林新強以《維權律師與港區人大選舉拉上關係》為題撰文,指在內地將維權律師分成不同的稱號,「維權律師,顧名思義是維護權益的律師,但這是一個非常籠統的稱謂,容易對不同性質的維權律師做成混淆。内地亦有將之分為死磕律師、人權律師等不同稱號。」
他指出「死磕律師」在內地不但是指那些真正維護民眾合法權益,和對司法機關的違法或不公義行為進行堅决鬥爭的律師,「也包含對那些唯利是圖,利用司法漏洞和行業規管不善去謀取利潤的律師」,故他指香港所有盡責的律師都應該是死磕律師。
他在文末提到,人權律師應該從事政治工作而不是提供律師的法律服務,他又指「人權律師用律師之名從事政治活動,是名不正,言不順。」,他續說:「絕對沒有批評人權律師的意思,而是希望律師行業可以健康地發展。也希望社會輿論對於內地的法治發展過程中,完善法庭秩序制度和律師行為守則的發展有公平公允的評價,而不是戴著有色眼鏡,為了懷疑指責而懷疑指責,那樣怕是真的頑固不化了。」
全文如下:
維權律師與港區人大選舉拉上關係
近日看到有香港民主派人士為下屆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參選者開出條件,只要參選人願意向人大常委會提出3個提案,便會給予其神聖的一票。而其中一個提案便是釋放前年7月9日在內地被拘捕的多位維權律師以及停止壓迫所有維權律師。作為有意參選下屆人大選舉的我,知道選民對這議題感興趣,並且這是有關律師行業發展的一個重大課題, 因此希望藉此機會分享我的一些粗淺意見。
維權律師,顧名思義是維護權益的律師,但這是一個非常籠統的稱謂,容易對不同性質的維權律師做成混淆。内地亦有將之分為死磕律師、人權律師等不同稱號。 死磕律師追求的是個案公正,而人權律師可能是出於個人理想希望推動社會改革。維權是一個“高大上”的稱謂,而死磕律師或人權律師就更能界定不同維權律師的性質。可惜死磕律師在內地不但是指那些真正維護民眾合法權益和對司法機關的違法或不公義行為進行堅决鬥爭的律師,也包含對那些唯利是圖利用司法漏洞和行業規管不善去謀取利潤的律師。
我在英國唸大學時對法理科(Jurisprudence)非常感興趣。但苦於完成學業後因生活需要,我立即要投身工作,到現在還未能在這方面潛心鑽研。但這也造就了我獨特的經驗,因我是在回歸前的香港即上世紀80年代開始做一名執業律師,認真積極地投入工作,任何案件都願意提供合法的法律服務,遇上有案件遭遇司法機關不公義的對待,會有一腔熱血為客戶挺身而出,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我做實習律師時到灣仔警察總部陪伴客戶錄口供,因維護當事人應有的合法權益而“贏得”了一位來自重案組的外籍警官給我律師事務所的大老闆打電話投訴我工作出位。
回歸前的香港是一個專制政權的社會,整個社會體系的設計最重要都是去保護統治者的權益。因為英國普通法有着比較完善的司法體系和嚴格而有效的法律行業規管,律師便能成為一個非常高效的社會工具,可忠誠受控地和在不知不覺地按照當權者的設計去維持社會穩定。在那樣一個法治社會裡,可謂「得律師者得天下」。其實在香港所有盡責的律師都應該是死磕律師,香港律師既要在合法合規的環境下保護客戶應有的合法權益,同時亦能獲取應份的律師報酬。香港律師能在市民中擁有崇高地位和被受尊敬是與一個高效的法治制度和對律師有嚴格監管不無關係。
香港法例第159H章《律師執業規則》的第2條是有關規管律師的一般行為操守。條文內容是 - 任何律師在執業為律師的過程中,不得作出或准許他人代他作出任何危及或損害或相當可能危及或損害以下各項的事情: (a) 他的獨立性或正直品格;(b) 任何人延聘他所選擇律師的自由;(c) 他為當事人的最佳利益而行事的職責;(d) 他的個人名譽或律師專業的名譽;e)適當的工作標準;或 (f) 他對法院的職責。這條法例是要求律師恪守道德標準和責任。我在香港律師會最新的香港事務律師專業操守指引(第三版)的序言中就開宗明義說明執業律師要堅守崇高的道德水準,更要求他們彰顯公義、持正行事和捍衛法治。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馬道立法官亦在該指引的序言中重點指出該指引對律師的道德標準和責任的要求甚至較法律所規定的更為嚴格。
至於我對人權律師的看法,我覺得人權律師是以公益維權為主,通過個案推動社會改革,而可能出於個人理想和抱負關係,是很容易並有機會傷害到當事人的權益。當然,有些律師提供與人權有關的法律服務而個人本身並不進行社會改革活動和抗爭,就不會有個人與客戶權益之間的利益衝突,那便另作別論。我認為人權律師應該從事政治工作而不是提供律師的法律服務。人權律師用律師之名從事政治活動,是名不正,言不順。我在此絕對沒有批評人權律師的意思,而是希望律師行業可以健康地發展。也希望社會輿論對於內地的法治發展過程中完善法庭秩序制度和律師行為守則的發展有公平公允的評價,而不是戴著有色眼鏡,為了懷疑指責而懷疑指責,那樣怕是真的頑固不化了。
林新強律師
下屆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有意参選者
2017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