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推單車還是可踩車?出動終院解釋交通標誌

撰文: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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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關於單車交通標誌的案件,涉案的保育人士何來稱標誌不清晰令人誤解,出動五位終院法官作定案。

何來辯稱看到這個交通標誌是指准許她繼續踏單車。

這個標誌,准許騎單車,還是不准?

事件鬧到上終審法院。

2012年5月13日,何來在東涌踏單車時被警員截停,指她沒有按交通標誌的指示下車推單車,因而票控她。何於2014年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罪成,被判罰款500元。

何來當時表示,這交通標誌令她混淆,以為是准許她繼續踏單車,但該標誌原來是她須要在往後路段用手推車。

高院:標誌含糊  上訴得直

何來在原訟法庭提出上訴,她稱看到該路標,但以為是指她可以繼續踏單車,她堅稱她是真誠地相信這是路標的意思,因為誤解才會沒有遵守標誌。高院法官也覺該交通標誌是含糊及不清晰,故裁定她上訴得直。

不過,律政司卻認為,道路使用者聲稱誤解交通標誌的意思,能否成為抗辯理由並脫罪,認為這觀點須交終院釐清。

 

終院法官特別把「騎單車限制區終結」,即騎單車人士在限制區外,可恢復騎車的標誌,放在判詞供參考。

終院:標誌令人誤解  不成抗辯理由

終院法官周三在判詞中指,標誌的詮釋並非取決於騎單車者的主觀理解,而是取決於規例的附表,騎單車者或法庭均無須就有關標誌作詮釋,因為罪行與這詮釋無關。

法官又認為即使標誌令人產生誤解,也不能構成合理辯解的抗辯理由。他們又指,有許多交通標誌都非一看即懂,假如有人聲稱因真誠地相信該些交通標誌有其他涵義,並構成合理辯解,只會造成交通嚴重混亂。

他們並稱,任何交通標誌均刊於相關附表及轉載於《道路使用者守則》可供騎單車者查閱。因而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FACC 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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