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英豪涉賄賂上市公司董事案 官裁定表證成立 黃呈19品格證人信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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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黃英豪,涉嫌向已故海域化工執行董事許浩明行賄,指黃以低價向許提供公司的認股權,令許帳面獲益2130萬元案續審。控方今(13日)完成舉證,法官裁定表證成立後,黃英豪不自辯,但書面呈上19封品格證人的信件,包括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工聯會榮譽會長鄭耀棠、前警務處「一哥」鄧竟成、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歌唱家莫華倫等。法官押後至本月27日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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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黃英豪(52歲)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控方今呈上修訂控罪,控罪指黃於2009年8月19日在香港,向香港資源控股有限公司(前稱海域化工)執行董事許浩明提供利益,即以180萬元認購1500萬股優先股認股權,行使價為每股1元,作為許浩明對黃英豪或Perfect Ace Investments Ltd予以優待的誘因或報酬。
19名品格證人包括商政界名人
法官今裁定表證成立,黃英豪選擇不自辯,並向法庭呈遞19封品格證人的信件,當中不乏名人、商家和前政要,如前律政司司長、現任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工聯會榮譽會長鄭耀棠、前警務處「一哥」鄧竟成、立法會議員梁美芬、馬逢國、歌唱家莫華倫、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主席梁乃鵬、香港律師會副會長彭韻僖等。
法官押後至本月27日,讓辯方處理19封品格證人的信件,然後將進行結案陳詞。
控方指黃暗中給一名董事「甜頭」
控方案情指,黃繞過所有公司程序,私下向許提供利益,目的不是代公司酬謝許,而是給許「甜頭」讓他優待自己。黃在警誡下承認有這交易,但稱只是私人事務,不需要向公司交待。又稱想與許有長期合作關係,所以讓他持股,而許過去亦給了他很多協助,所以想讓他有更多參與。
案件編號:DCCC19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