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警涉賣料案】廉署調查員解釋 銷毀目標人物相片是慣常做法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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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警涉收賄向商人「賣料」謀殺案資料案件今(8日)續審,法官早前對廉署在行動結束後,將目標人物相片銷毀的做法大感驚訝和不滿,控方今傳召另一位高級調查主任作供。他解釋將目標人物被逮捕後銷毀相片,是慣常做法。他又透露,雖然監聽只可以針對目標人物,但若兩個目標人物同在現場,即使有外人在仍可進行監聽。
3名被告分別為:警員李潤福,47歲;警署警長葉國良,50歲;和鋼鐵工程商人洪偉明,46歲。三人否認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首兩被告被指向第三被告提及一宗謀殺案的資料。
調查員稱疑犯被捕便會把照片銷毀
審訊今傳召廉署高級調查主任龍浩恩作供,他加入廉署16年,是參與本案監聽行動的調查人員之一。他稱署方的做法是在行動前,向調查人員派發案中目標人物的相片,即案中3名被告的相片,同事會對着相片熟記他們的相貌和姓名,但行動結束後要將相片還給上級,上級會保管,待嫌犯被捕後便會銷毀。
龍稱同事可以隨身攜帶相片出任務,但要非常小心,因為部份監視行動要跟蹤黑社會,或有暴力案底的人士,若不慎可能會被發現。部份目標人物更可能是警務人員,可以隨時要求搜身,若遇到這類情況,可以立即當場銷毀相片。
現行守則只能監聽目標人物
被問到廉署就監聽行動定下的守則,龍稱他們只可監聽獲授權的目標人物,以車上的秘密監聽為例,若果車上除了目標人物,還有不牽涉本案的人士,則不可以開始監聽。但若車上已有兩名目標人物,即使有外人在車上,仍可照常行動。
至於調查人員的記事冊,龍稱廉署訓練時有教怎樣用、何時用,但由同事自己決定何事重要需特別記下。辯方律師質疑,若有調查人員行動中有發現,卻不特別記下,他作為上級會有何反應?他回答:「見到證據就會叫佢落返」。主控問署方不限制人員寫記事冊,是否「少啲工作」?他認同這種說法。
案件編號:DCCC 67/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