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火蔓延! 泛民再出招阻剪布 突向財會及轄下委員會提26項修訂
面對建制派來勢洶洶「剪布」,泛民主派再出新招抗衡,三名議員共提出10項修訂,修改財委會的會議程序,另共提出16項修訂,修改財委會轄下的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和工務小組委員會的會議程序,力抗建制派提出的5項修改會議程序建議。有份提出修訂的民主黨尹兆堅表示,非建制派早前提出39項修改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未夠完備,並無包括他希望修改的範圍,故提出修訂。
非建制派繼上周突襲,提出39項修改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民主派會議召集人莫乃光、人民力量陳志全、民主黨尹兆堅日前再提十項修訂,修改財委會的會議程序,包括規定若要修改財委會會議程序,委員應在作出有關修訂會議程序的議案預告前,透過委員會諮詢議事規則委員會的意見。
人民力量陳志全要求在財委會會議程序的55條中加插,「如某議程項目的文件中有錯誤或疏忽出錯之處,則委員會須中止討論該議程項目」,變相成為另一工具,用作拉倒政府提交予財委會的撥款。
另議事規則列明,行政長官可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尹兆堅的修訂要求,若官員不能向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行政長官必須向委員會提供書面解釋。
部分財委會會議程序修訂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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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
提出議員 |
內容 |
30A |
莫乃光 |
要修訂《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 ,委員應在作出有關修訂會議程序的議案預告前,透過委員會諮詢議事規則委員會的意見。 |
37B |
莫乃光 |
就修訂《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的議案作出的預告,須於財務委員會審議該議案當天不少於12整天前作出;倘無如此作出預告,除獲委員會主席許可外,不得動議該議案。 |
加第55條 |
陳志全 |
如某議程項目的文件中有實質錯誤或疏忽出錯之處,則委員會須中止討論該議程項目。 |
19 |
尹兆堅 |
根據議事規則第80(a)條,委員會在行使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但行政長官可根據安全和重大公眾利益的考慮, 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如行政長官決定他們不能向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行政長官必須向委員會提供書面解釋。 |
財委會主席陳健波及後回應指,收到多位議員對財委會議事規則的修訂,正在研究建制派「班長」廖長江等議員的修訂是否符合規程、法律上有否衝突、會否令政府財政負擔增加;如果修訂都符合規程,他會按提出的先後次序處理,換言之會先處理廖長江等議員提出的修訂。他預料一至兩星期內能完成研究有關修訂,但不會在本星期五的財委會處理修訂,而會在11月起連續6個周六另加開財委會特別會議。他稱,除了11月4日星期六人數不足,其他都有足夠人數開會,如到時議員準備好,「不會很天真打算幾個星期能做好,相信需要幾個月時間」。他亦會研究能否將部分修訂合併處理,加快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