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涉貪案】法庭下令陪審團審訊期內不用上班 政府答應遵循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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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貪案,引發一場陪審員是否需用在審訊以外時間上班的法律爭拗。代表全港最大僱主—香港政府,今透過律政司正式回覆法庭,根據《陪審團條例》擔任陪審員是最重的公民責任,香港僱主不能阻止僱員擔任陪審員,只要法官下令,陪審員毋須在審訊以外時間上班,作為僱主的香港政府必須全面遵從法官的命令。
法官上周下令陪審團審訊期間不用上班
就高院法官陳慶偉於上周向陪審團下令,毋須在審訊以外的日子或星期六上班,僱主若不遵從,便屬藐視法庭,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師鮑進龍今於高院表示,政府會全面遵從法官的命令,更呈上相關法例的研究予法官,法官更大讚律政司的法律陳詞非常「有用」。
政府若不依屬藐視法庭
鮑大狀在陳詞指,現時無法例清楚表明,僱主可要求擔任陪審員的員工,在審訊以外時間上班,但根據《陪審條例》第32條,陪審員若不出席審訊,是刑事罪行,僱主不應作出一些令員工因上班而觸犯刑事檢控的行為,而僱主亦被視為觸犯協助及教唆的罪行,若法庭已下達命令,陪審員毋須在審訊以外時上班,僱主更不能作出違令行為,否則藐視法庭。
鮑大狀強調,事陪審團制度是體現法治重要一環,是一項重要的公民責任。員工在擔任陪審員期間,須按照僱傭合約獲發支薪,以及享有每日830元的陪審員津貼,僱主亦不能視之為工作上的缺席,扣除員工的年假。
法庭有權對陪審員作出管轄
鮑大狀又引用《陪審團條例》指,陪審員不只要出席審訊,還要聽審,有關服務時期視乎法庭的決定;在無法官命令解散陪審團,或作出裁決前,至案件完結前,就算案件需要押後一段長時間,陪審員不獲豁免,而法庭期間對陪審員有權作出管轄。
若僱主違反有關規定,如以終止傭僱合或以此作威嚇、減薪或減年假等,構成歧視、或其他阻嚇式情況,均被視為觸反條例的第33條。
案件編號:HCCC 484/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