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出任2公司董事遲申報 政府中秋夜發稿:信納公司非牟利
《香港01》上月獨家揭發,前特首梁振英出任兩間公司的董事,在報道刊出當日,梁振英才通知政府。
兩間公司更在梁振英被揭發擔任董事後4日,修改公司章程,申明公司為非牟利,被議員質疑公司原本為牟利,因為傳媒揭發才更改。
事隔近一個月,政府新聞處突然在中秋夜向傳媒發稿,指政府信納兩間公司為非牟利機構。
《香港01》9月11日獨家揭發,剛卸任行政長官兩個月的梁振英,在8月31日悄悄出任「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香港中心有限公司」、「大灣區香港中心有限公司」的董事,公司另一董事為多次擔任梁振英法律代表的薛建平。而薛建平更在5月19日,即梁振英卸任特首前,已籌備上述兩間公司。
兩間公司以擔保有限公司登記,更在梁振英被揭發擔任董事後4日,即9月15日,才通過特別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加入公司宗旨包括逾20項條文,申明公司為非牟利。但兩間公司的章程均指出,可透過展覽等活動籌款。因此梁振英一直被質疑,公司原本為牟利,因為傳媒揭發才改為非牟利。
事隔一個月,政府突然在中秋夜發稿,指「經考慮該兩間公司的宗旨,政府信納兩間公司為非牟利機構」。
遲報12日 前任特首辦:無時限規定 林卓廷:自創機制
《香港01》在9月11日早上向前任特首辦、政府及薛建平查詢梁振英出任兩間公司董事事宜,當晚刊出報道。翌日特首辦才確認,梁振英一直無通知政府,直到報道曝光的當日,即9月11日才向政府申報,被質疑是刻意隱瞞。
政府在今晚(10月4日)發出的新聞稿中強調,前任行政長官離職後須接受為期3年的規管,期間可接受若干指明類型的委任(包括非牟利機構的委任)而無須向前任行政長官及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工作諮詢委員會徵詢意見,但不論受薪與否,都必須通知政府。
梁振英遲報12日,有無違反政府規定呢?前任特首辦早前回覆NOW新聞台,指前任行政長官離職工作指引無規定前特首通知政府的時限,若果參照行政會議的規定,行會成員如擔任公司董事,須在14日內申報。梁振英在加入兩間公司後第11日申報,不存在遲,更不存在被揭發。但曾任廉政公署調查主任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質疑,梁振英自創機制,如果無寫明時限,梁振英應該在出任董事前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