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撤銷強姦罪 認兩項普通襲擊待感化報告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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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青年去年2月與友人相戀,拍拖3個月後,疑不顧女方意願,帶她回家強姦,分手後疑以菜刀要求復合,更在班房內肫胸襲女事主及衝入餐廳咬她前臂。青年2015年10月被控強姦、非禮和普通襲擊三罪,還柙41天,最終青年在其iCloud帳戶內尋獲一段短片,顯示強姦案發生後,事主仍與被告保持密切關係,並獲撤銷強姦罪。
周姓被告(19歲)原被控強姦、非禮和普通襲擊共三罪,控方指周在去年5月至7月間,曾三度向事主X施暴,繼而侵犯她,包括在校外等X放學,然後將她捉上的士帶回家;在X住所樓下等她,否則會大叫並驚動X家人,X下樓後,便以菜刀迫使X復合及侵犯X及致電威嚇上X住所,否則「會搵人帶你嚟」,迫使X自行上門。
惟控方今(3月16日)於庭上修改控罪,其中的非禮罪因目撃捏胸事件的證人拒絕作供而改控為兩項普通襲擊罪。周於粉嶺法院認罪,裁判官押後至4月6日判刑,以待索閱感化報告,期間被告獲准保釋。
求情指被告離校自修DSE
辯方求情指,被告已遭還柙41天,令他要離開學校無法繼續學業,他要自修準備DSE考試,並對犯案深感悔意。
案情指就讀中四的被告透過朋友認識受害人,兩人在2014年2月墮入愛河,惟3個月後分手。同年9月,被告衝到X班房,指斥對方不回覆他短訊,其間更捏X胸部近5秒,遭一名同學目擊喝停,X則哭着跑入廁所。去年3月,被告趁X獨自在餐廳時,再度衝入餐廳指責X不回覆短訊,強行將她拖出店外及咬X左前臂兩下,X手臂至今仍留有牙印。事件由老師報警處理,被告警誡下否認非禮X,但承認曾咬對方。
案件編號:FLCC546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