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獨家】組合屋內地施工難監察 恐認可人士卻步 業界促修例
現屆政府近期一改變上屆政府取態,開始研究在港推行過渡性房屋如貨櫃組合屋等方案可行性。消息人士透露,社會服務聯會2年前已開始研究在港推行貨櫃屋,先後赴荷蘭及內地製造廠視察,了解建造過程,初步料可在港建3至4層的貨櫃屋,並已成立專家小組研究相關法規。
不過,在港推行的最大難題,源於法規上屋宇署要求承辦商,須聘用認可人士(Authorized Person)監督建造工序,惟現實中難聘認可人士全程在異地監工。有建築師就認為,倘香港要解決房屋問題,業界與政府都必須「向前走」,修訂法例解決難題。
多個政府部門需配合
消息透露,由於貨櫃屋從未在港用作住屋用途,具體執行上面對重重難關,包括須向城規會申請改變土地用途,並確保符合地契用途,若不符合該用途,地政總署需批出臨時牌照。
受《建築物條例》所限,貨櫃組合屋承建商須向屋宇署入建築圖則,滿足法例要求,包括單位的採光及通風、走火通道等,建築物物料亦須耐火長達一小時。消防設備方面,承建商須設立消防栓及喉轆系統、消防和救援逃生途徑等。
組合屋要駁渠
若在「熟地」建屋,承建商亦須向渠務署申請渠道接駁,將貨櫃屋的排汚渠接駁至地下汚水渠,亦要向水務署申請接駁水管、安裝儲水缸及水錶,以及向電力公司申請電錶。
無AP可簽名
此外,承建商須聘用屋字署的認可人士(Authorized Person),預備及承擔整個建造工程,包括設計圖則、評估建造費用、評估屋邨的結構安全等等。
不過,據消息人士稱,目前最大的技術性困難,是沒有認可人士會願意承接工程,因為法例要求建造工序須由屋宇署監督,但貨櫃組合屋等預製式部屋的生產,並不在香港境內進行,故認可人士無法為工程簽名負責,有關法律責任無專業人士承擔。
可容許毋須全程跟進監督內地建造工序
建築師學會副會長何文堯接受訪問表示,要解決香港房屋問題,過渡性房屋是一個重要選項,政府和業界都應向前走,考慮修例解決各種障礙。
他解釋,只要當局及業界都有共識,容許認可人士毋須全天候監督內地的組合貨櫃屋建造工序,只須負責監察完成品的質量,其實已可解決此一項技術問題。
有建築師則為,要在香港推展組合屋,其實最大難題是必須克服防火、通風及渠務等問題,亦要考慮香港的氣候是否適合放置大量貨櫃屋,否則組合屋這類過渡性房屋,未必是一個理想的適切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