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香港法例只認異性婚姻 同性伴侶未享合法地位   

撰文: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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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法官在一司法覆核案中裁定同性婚姻在香港仍未享有合法地位。(Getty Images)

英籍女同志QT指入境處拒讓她以受養人身份跟隨同性配偶來港,認為此決定歧視她的性傾向,從而申請司法覆核。惟法官周五(3月11日)下判詞指這項申請觸及香港法例對婚姻定義,並重申本港法例仍是以一夫一妻為基準,除非經過立法通過修改有關定義,否則同性婚姻或合法登記在港是不獲承認。

判詞指申請人QT於2004年已與現在的配偶一起,她們在2001年5月在英國作合法登記二人的配偶關係。她的配偶於同年9月被派到香港工作,申請人亦跟隨來港,鑑於入境處不承認二人的配偶關係,故QT只能以旅客身份留港。

申請人指入境處對配偶定義有違《人權法》

庭上透露,入境處在QT取得本案司法覆核許可後,曾稱考慮到她的身體狀況,可讓她有限度在港居留,期間可以讀書和工作而須另作申請,但她拒絕,並繼續覆核申請。

她主要爭議是認為入境處的決定是性傾向歧視,同時認為他們在配偶的定義上有違《人權法》及《基本法》中人人平等及保障私人生活等條文。

申請人QT的代表律師Michael Vilder表示,QT對裁決感失望並會考慮上訴。(梁芷君攝)

入境處未能接受外國同性婚姻

法官區慶祥在判詞指出,申請人QT雖然在英國與她的伴侶已作合法登記(Civil Partnership),她們的配偶身份在某些國家亦獲承認,但若入境處因而認同她與同性配偶關係,會令處方間接接受了同性婚姻與異性夫妻無異,然而同性婚姻在香港始終仍未合法。

他稱若入境處只接受外國的同性婚姻,會令婚姻在其他法例上的定義受到質疑,從而會衍生很多問題。

若要改變新婚姻定義 相關法例亦要修改

法官指荷蘭是首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但他們早於2001年前,已把同性關係可能觸及的法例作修改。因此,法官認為,除非立法機構已就婚姻在各法例從新定義,否則法庭不應參考外國法例便擅作更改。

他稱,現行四個與婚姻牽上關係的法例,包括:《已婚者地位條例》、《有限責任合顆條例》、《稅務條例》及《婚生地位條例》,都是以一夫一妻的異性婚姻為基準,故認為同性婚姻,即使是外國認可的合法登記,也未有納入為香港法例所認可的婚姻關係。因而裁定,入境處未有接受申請人的同性婚姻關係並不違法。

案件編號:HCAL 124/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