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向梁振英掟杯 黃毓民申傳召議員及司局長作供遭拒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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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去年7月,在特首梁振英到立法會出席答問大會時,向梁所在方向投擲玻璃水杯,被控以一項普通襲擊罪,案件今(3月10日)於東區法院提訊,以處理黃要求法庭向70多位在場人士,當中包括多名政府司局長,發出證人傳票的申請,惟申請被裁判官拒絕。
沒有律師代表的黃得悉申請被拒後,在庭外批評案件非公平審訊,質疑控方毋須申請便獲批20多位證人出庭作供,但裁判官卻「一個都唔批比佢」,又揚言會就是次結果要求法庭進行覆核。如覆核仍遭否決,便會上訴至高等法院。他預告會於4月11日要求終止聆訊,預料定罪機會高,但仍會繼續抗爭。
黃在庭上透露,早前向裁判官遞交一張長達70人的辯方證人名單,當中有14人是三司十二局的司長、局長,包括政務司長林鄭月娥及律政司長袁國強,另有一位為中央政策組顧問及55名立法會議員。
黃指,上述人士當時接近案發地點,有可能能夠作出關鍵證供,故希望法庭可向他們發出傳票,令他可向相關人士了解事件,又指未必需要傳召全部70位。他透露,泛民議員派出公民黨梁家傑作代表傳話,稱法庭發傳票後才處理,而律政司則代表官員回覆指不適宜傳召官員。
裁判官最終指出,未有足夠資料顯示名單上的人士之證供,可協助法庭了解事件,故拒絕黃的申請。
案情指,63歲被告黃毓民於去年7月3日在港襲擊梁振英。控方將有20多位證人,排頭位是梁振英,而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黃定光亦是證人。
保衛香港運動發起人傅振中與30多名示威者亦帶同香蕉及示威標語到埸示威。黃毓民則於2時05分左右乘7人車抵達法院,並在一眾熱血公民支持者包圍下步入法庭。
案件編號:ESCC2615/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