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議員案】退休漢不服朱凱廸鄭松泰案被擱置 再求重開案件
退休漢羅景楊於今年3月入稟挑選立法會議員朱凱廸和鄭松泰宣誓無效,但因他未能在合理時間呈交訟費保證金予法庭,遭高院拒絕其申請,訴訟繼續擱置。羅不服法庭裁決,今再於高院上訴,希望再重新啟動訴訟,法官押後裁決。
居於荃灣公共屋邨的原告羅景楊,於今年3月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入稟,分別控告新界西直選立法會議員朱凱迪及鄭松泰。入稟狀指,朱凱迪在立法會宣誓時大喊「民主自決,暴政必亡」,而鄭松泰則在宣誓前聲言「不會構成抗爭效果」,卻在宣誓大喊口號「全民制憲」和「重新立約」,已違反了《基本法》104條、2016年11月人大釋法的要求、《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
原告聲稱有新論點
代表羅景楊的大律師馬恩國指,雖然羅遲交保證金,案件已暫時擱置,但法官應考慮羅有勝訴機會,本案涉及憲制重要性和重大公眾利益,更提出「新的憲制論點」,稱議員宣誓的整個儀式應該在簽署後才正式結束,以此挑戰在誓詞後加字的朱凱迪和鄭松泰的議員資格,希望獲批上訴申請許可。
馬又稱,法官區慶祥早前以遲交保證金等程序上的問題,令案件擱置,今次提出新論點,指議員宣誓後的簽署亦是法定要求的一部份,因此整個宣誓儀式應該在簽署後才正式結束,朱凱迪和鄭松泰在宣讀誓詞後擅自加字,但當時尚未簽署,亦應被視為違反《基本法》和相關條例規定,失去議員資格。若區官認同本案涉及重大公眾利益,而申請人羅景楊亦有合理的勝訴機會,應該酌情批准他繼續官司。
辯方:不能妄顧法庭程序
代表朱凱迪的大律師譚俊傑則反駁稱,香港法例只要求議員宣讀誓詞,簽署不屬法定要求;再者,即使本案對憲制有重大影響,亦不能完全妄顧法庭程序。
區官聽罷雙方陳詞,稱要再審視案例,考慮原訟庭有沒有權批出上訴許可,抑或申請人要向更高級別法院申請,而即使區官有權批出許可,亦要視乎申請人的理據是否充份,押後頒書面裁決。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申請人必須於被告以議身份行事起計6個月內提出訴訟,並須支付上限2萬元的訟費保證金。
法官區慶祥在判詞指,雖然條文沒有列明交費時限,但為免阻礙立法會工作,應迅速及緊急地解決針對議員資格的爭議。對於羅延誤四個月才申請繳交保證金,沒有合理解釋下,拒絕接納羅的申請。
案件編號:HCMP 482、483/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