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L案】梁振英任特首時做顧問 查錫我:是否利益衝突非你決定
前廉署總調查主任查錫我今日出席電台節目時表示,前特首梁振英與收取澳洲公司UGL5000萬港元一事上,絕對不存在商業協議常見的「黃金握手」,至於是否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中的「黃金枷鎖」。查稱,梁振英在出任特首後理論上應作出申報,而且市民不會覺得特首可同時兼職做顧問,強調當中是否有利益衝突,非梁振英自行決定。
前特首梁振英UGL事件引起的風波至今仍未停止,立法會現時有「調查梁振英先生與澳洲企業UGL Limited 所訂協議的事宜專責委員會 」調查,並已邀請梁振英出席會議。本身是執業大律師的前廉署總調查主任查錫我今日在電台節目表示,由於梁振英與UGL之間沒有僱主及僱員關係,因此絕對不是商業協議中的「黃金握手」,但不明白為何兩者既然沒有僱主僱員關係仍設有離職協議。此外,他稱,梁振英作為戴德梁行的代理人,收到利益時亦必須得到戴德梁行董事局的批准,否則有可能構成《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的代理人的貪污交易。
至於是否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查錫我稱,梁振英出任特首前收到的款項,因他仍未是公職人員,所以不構成問題,但在他成為特首後仍提供顧問服務,認為理論上需要向政府,甚至中央申報,「市民不覺得特首可以做兼職顧問」。被問到有關合約上列明「會在不造成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提供相關協助」是否就不會構成問題,查錫我強調,「有沒有利益衝突不是由你決定」,他又以終審法院對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案中提到的「黃金枷鎖」為例,當公職人員一旦收受利益後,就會失去判斷的獨立性,以致無法恰當履行公職,證明「你做或不做並非關鍵」。
廉政公署日前就許仕仁案召開記者會,查錫我稱,在案件完結開記者會非廉署慣常做法,認為是為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罪行納入廉署條例第10條「試水溫」,評估公眾反應。他個人全力支持有關建議,稱可以給予廉署足夠權力執行法例調查,至於會否引發濫權,他認為可以加以制衡和監督。立法會議員謝偉俊稱, 原則上支持建議,但關注具體實行方法,在有機會侵犯他人私隱的情況下,如何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