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反思】上世紀政府報告︰警應付紛亂更須極力忍耐
年初二旺角騷亂其中一項爭議,有交通警向天連轟兩槍示警,更一度將槍指向示威者。不過,同時又有前線警員不滿,當晚只能用警棍示威者「混戰」,質疑當局為何沒有下令使用催淚彈及橡膠子彈。早於五、六十年代發生數次騷動後,政府所撰的報告,已作檢討,指出警方應對騷亂時,至少有三點可以注意:一、自衛救命時才可以開槍;二、應付街巷「游擊」用警棍無效;三、警力部署宜集中而流通性強。
50年代︰警應少用武力 多用智慧
1956年發生的「雙十暴動」,總計有384人受傷、59人死。據港督葛量洪附於《九龍及荃灣暴動報告書》的呈函所述,警方在示威失控後,才獲授權「自行逕用」、「不必遲疑」使用槍械鎮壓暴動,結果釀成44人中槍身亡,惟葛量洪仍力撐警方「已盡其可能,令死傷數目減至最低程度」。
不過,報告最後一章「概評」指出,警察在街道上與示威者打「游擊戰」,若開槍會傷及旁觀市民。警察應受訓以機智或勸導方式,與民眾合作,儘量減少使用武力,應付紛亂事態時更須「極力忍耐」;只有在自衛救命或執法受嚴重妨礙時,才可以使用槍械。政府其後汲取教訓,逐步改善警方裝備及應對暴動策略,警察機動部隊便應運而生,沿用至今。
1960年代︰群眾擲石 警即可開槍
1966年4月,蘇守忠絕食抗議天星小輪加價,警察拘捕他後,引發更大型示威,終演變成騷亂。政府為此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詳查事件撰成《一九六六年九龍騷動調查委員會報告書》,連警方的分階段部署也公開。報告書指出,出動警棍無法制止示威,而催淚彈受風向影響也失效,但建議「槍械只會在發出警告以後,而且在其他方法均告失敗,同時群眾又在毀壞財產,放火或者向警方擲石時,才矛使用」。
有示威者向委員會反映,暴動在警方介入下才會愈演愈烈,委員會反對這種指控,但又認同警隊中有不良分子,部分警員的操守使民眾不滿,促警方接受相關批評,並隨時糾正、保持警惕。
三日發射1198顆催淚彈
該報告書還詳細記錄警方發射彈藥的統計數字,包括使用槍械的類型、時間、地點、警員所屬隊伍及開槍原因。文件顯示,警方在三日內發射了1198顆催淚彈,以及共93發各類槍彈,另亦記錄了誤發的8粒木彈及兩發加賓槍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