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傷放病假3年未獲月餅券 男工指公司歧視 官稱屬酌情福利撤案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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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公司採購部男職員稱搬貨足踝受傷,之後放病假3年,期間一直獲發醫生放病假紙,他稱在放病假未獲派月餅券,認為公司歧視,引《殘疾歧視條例》控告公司,並再要求醫療費等。區域法院法官今(23日)下判辭撤銷男採購的案件,指派月餅或月餅券是員工酌情福利,他沒上班而未獲派發非刻意安排,亦不涉殘疾歧視。至於他就醫療費等申索,法官指男採購已在其他民事訴訟中與公司和解,基於一案不能二審原則,不能在本案再索償。

申索人為陳思維,答辯人為根記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申請人陳思維稱放病假不獲發月餅券認為公司歧視,但法官未有認同。

搬貨足踝受傷獲病假近3年

判辭透露,陳於2018年7月17日用手推車運從辦公室運送貨物到樓下貨櫃車時,左足踝及精神受傷。根據資料,陳稱他因受傷而缺勤的期間為2018年8月18日至2021年7月17日缺勤,陳在這段期間一直有獲發醫生紙。

陳就其損失曾作多次索償

陳就工資補償及已支出的醫療費;以及預計日後所需的醫療費用和因請病假而導致的薪金損失,先後就工傷及傷害損失兩度入稟區院向公司索償,陳在該兩案中已在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和公司和解。

陳在2023年再指公司在他受僱期內以其殘疾而沒有支付其疾病津貼、醫療費用等,並引用《殘疾歧視條例》提控,並提及他不獲發月餅券的事。

官認為雙方在2021年12月終止僱傭關係

法官指聆訊中,工程公司稱聘請陳時,已向陳表無理不上班會視作曠工。公司指陳應在2021年7月18日上班,但陳未有出現,故陳在同月21日因已曠工3天,已被解僱。法官不接納公司說法,認為公司聘用陳時未有作出相關解說。陳於2021年12月13日向工程公司發出解聘通知書,除這以外,沒有證據顯示顯示雙方的僱傭關係在該天前已終止。

未派月餅券與殘疾歧視無關

至於陳聲稱他工傷前會收到工程公司送來的月餅券,工傷後就沒有收到。他於2019年向平機會投訴,雙方最終成功調解。惟公司之後仍沒有向他發放月餅,陳認為屬歧視。法官接納公司指派發月餅或月餅券屬酌情福利,沒有可能為放長假的員工刻意安排派送。陳當天沒有上班,故未有向他派發。法官指不給陳派發月餅,與其殘疾無關。

一案不能二審撤銷陳的申索

陳亦指,公司因其殘疾而沒有支付疾病津貼、醫療費用等,法官指陳在和解的案件中,和解金額已包括陳所指稱的疾病津貼和醫療費用,一案不能二審,陳不能再就這些項目提申索。法官因而撤銷陳的申索,並要他支付公司訟費。

案件編號:DECO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