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警涉性侵圖付10萬著少女不出庭 指事緣事主喜歡上一警 囚14月
兩名男警涉與15歲少女性交被控,候審期間被指向少女提出付她10萬元換取她不出庭作證,兩人今(14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案情透露,事緣事主先致電其中一名警員,並稱仍喜歡他,不會出庭指證他,該警員即使用機會,遊說女事主也不要指證他的同袍,並為其同袍與女事主傳話協商。辯方求情指,案件不涉濫用職權及偽造證據,獲少女垂青的男警只是作了傳聲筒。惟法官指兩被告身為警員,不阻罪行發生,反而以身試法,令警隊蒙羞,判他們監禁14個月。
兩名被告:姚燕武(29歲)及吳星熠(28歲),均報稱公務員,兩人同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指兩人於2023年12月23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姚代表吳向X提供港幣10萬元,以換取X不出庭指證吳。
風化罪名不予起訴
姚另被控1項煽惑 16 歲以下兒童與他或向他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吳則被控1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兩人均否認控罪,這兩罪准保留在法庭檔案,不予起訴。
X是兩被告風化案關鍵證人
案情指,姚和吳原本分別被控非法性交等罪。吳的案件原定於2024年2月開審,姚的案件則定於同年4月審訊,X為兩案的事主和關鍵證人。
X主動找姚稱喜歡他
X於2023年12月15日致電姚,稱仍然喜歡他,是自願與姚發生性行為,不會在案件中指控姚。姚在通話中,即代表吳向X提出支付她10萬元,換取她亦不作供指控吳。X當時拒絕,但她於同月23日向姚發出WhatsApp訊息,表示對其提議感興趣。
X再致電姚時有錄音
X同日按姚的指示,以匿名來電的方式致電姚,並有錄音。她在該次電話中,假裝接受建議,姚稱吳會在案件完結後,向她支付金錢。姚又把他和X的WhatsApp對話截圖傳給吳。吳稱他害怕和X直接溝通,叫姚代表他與X聯絡,又稱他事後會付款,姚同意協助。
姚被捕稱想幫阿星
同月24日有人就事件報案,並把相關錄音交予警方。姚同月29日被捕,警誡下姚說:「我當時都係衝口而出先至咁講,都係諗住幫下阿星(指吳)。」
姚稱只是做了X與吳的傳聲筒
姚的代表大律師陳嘉軒求情指,姚非案中主腦,也非案中得益者,他只是X和吳之間的傳聲筒。此外,本案不涉在工作上濫用職權,偽造證據。吳的代表大律師李百秋亦指,吳非主腦,是姚和X先聯絡,姚再把對話告知吳。
質疑吳樂見事件發生
法官李慶年指,吳樂見事件發生,亦有跟進姚如何處理。吳的代表大律師強調,若不是姚把涉案對話告知吳,本案不會發生,又指姚作為警員,應知道不可和證人聯絡,他收到X的電話,應該報案,指整件事是由姚引起。李官便稱,吳是心智成熟的警員,大可不認同姚的做法。吳的代表大律師回應,他當時想盡快解決問題。
姚的代表大律師聽罷吳的求情,指吳得知涉案對話,也沒有報案,反指吳指控姚時,亦是在指控自己。
官斥兩警令警隊蒙羞
李官判刑時指,本案情節嚴重,吳涉與未成年女童非法性交,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姚卻嚴重違反法庭命令,侵害司法公正,並遊說X不要作供。同時,兩名被告非單獨行事,屬加刑因素。李官續指,兩人身為警員不但沒有防止罪行,反而以身試法,並企圖掩蓋原本被控的罪行,令警隊蒙羞。考慮以上因素,李官判兩人監禁14個月。
案件編號:DCCC 917/2022, DCCC 918/2022, DCCC 62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