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恩娜娘家爭產|原告指母重度認知障礙 子女不和立遺囑或受影響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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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官恩娜的母親與3名姊妹就亡母勞笑鳳的遺產爭奪案,今(18日)在高等法院續審,雙方就勞是否有精神能力立遺囑,各傳召其精神科醫生作供。其中3名姊妹一方傳召的精神科醫生認為,勞去世前3年已患上重度神經認知障礙症,又指若勞的子女不和,立遺囑前易受不當的影響。官母一方的精神科專家則認為,勞生前雖有認知受損,但並非患上該症。法官把案件押後至12月5日,讓原告和被告方進行結案陳詞。

原告為死者勞笑鳳(下稱:勞)的長女麥銀娣、三女麥麗萍及么女麥美華,被告為馮明業和勞笑鳳的二女麥銀麗(即官恩娜母親)。勞於2014年去世,她於去世前一年立遺囑,把遺產全留給馮明業,原告3姊妹要求裁定該遺囑無效。

官恩娜(後排左一),官旳外婆勞笑鳳(前排左一),官的父母麥銀麗及官有權(前排中及右)。(myyk@IG圖片)

認為勞憑長期記憶打麻雀

原告方的精神科醫生李卓穎供稱,勞於2011年患上重度神經認知障礙症,其後亦患上強迫症。雖然她有重度神經認知障礙症,仍可憑長期記憶而打麻雀。李又指,即使勞有焦慮、胃口差、情緒負面、失眠等抑鬱症癥狀,但不代表勞患抑鬱症,或只是其強迫症惡化。

受外界壓力易受影響

被告律師盤問時指,勞常擔心其健康狀況,又曾經因害怕遺失身份證,不斷尋找它,因此崩潰流淚。她以往獨居時感孤獨,與官母一家同住後,生活變得愉快。李同意心情欠佳及焦慮會影響認知能力,以及評估認知障礙症的分數。李亦指,需確保立遺囑的人根據其意願分配資產,但若該人易受外界壓力影響。如子女不和,或流動資產大幅變動,立遺囑的人易受不當的影響。

被告傳召的精神科醫生洪秉基,他認為勞笑鳳有強迫症,認知亦有受損,但無患上重度神經認知障礙。(朱棨新攝)

被告方指勞只患強迫症

被告方傳召的精神科醫生洪秉基則認為,勞患有強迫症,以及在認知方面受損,但沒有患上重度神經認知障礙症。醫生曾於2011年替勞進行評估,診斷她有嚴重的認知方面受損。洪指,勞進行評估時極為焦慮,影響其作答。

案件編號:HCAP3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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