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朱凱廸案】4男針對選舉進行跟蹤 3人囚兩月1判社服160小時
立法會議員朱凱廸於去年九月四日立法會選舉投票日,在元朗被4名男子駕車跟蹤,4人經審訊後,被裁定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名成立,控方透露,四名被告中,三人案式纍纍,其中一人更曾因誤殺罪被判入獄12年,被告求情則指他們只是跟蹤,只針對選舉,目的是阻撓,非想對朱作人身傷害,認為屬輕微。裁判官今(18日)判三名有案底被告各入獄兩個月,無案底的第二被告則被判社會服務令160小時。
四被告中三人案底纍纍
首被告黃堅輝(36歲)曾因管有槍械、彈藥和煙花,被判監4年8個月;第3被告林家俊(43歲)則於97年因誤殺罪而判監12年;第四被告何義基(41歲)有21不相類案底;次被告黃俊欽(18歲)則沒有案底。
首被告受人所托跟蹤朱凱廸
裁判官判刑時指,首被告為案中主腦,受一名江姓友人所托跟蹤朱凱迪,其餘被告則參與其中。案發時正值選舉,受害人朱凱迪是參選人之一,朱需要積極拉票、到處巡遊,而朱當天早上7時已出門,原定計劃由元朗巡遊至荃灣,但當日早段已發現被跟蹤,且是兩車、四人交替式跟蹤,朱最後因擔心自身安全,放棄到荃灣接票。
官:朱是參選人非普通人
裁判官指,首被告居於朱凱迪附近,早知其地址,天未光已有部署,是有備而來的。裁判官重申,參選人應有自由不受干擾地進行選舉工作。雖然眾被告沒有在言語上威嚇,但出動2部車,交替式跟蹤朱凱迪,令他擔心安危,甚至當日駕車的司機亦感擔心。
雖然案中只有朱凱迪一名受害人,但裁判官指朱並非普通人,而是一名參選人,當天更是選舉日,案情嚴重。而4人有預謀地犯案,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故判第一、第三、第四被告入獄2個月,考慮次被告年僅19歲、沒有案底,首被告是他兄長,他案發時盲目聽從首被告指示,故判他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求情:純粹跟蹤不算過份
辯方今求情時指,四被告報告正面及有悔意,望裁判官可判處社會服務令報告。惟裁判官明言考慮判監,未必會判處社會服務令,尤其是第四被告,而次被告亦受首被告唆擺而犯案。
辯方強調被告行為沒有令朱凱迪驚恐,而4被告的跟蹤形式不涉恐嚇,「無做其他嘢,純粹跟住,(屬)輕微個種」。惟裁判官反指:「4個人、2架車,跟咗最少一個鐘⋯時間唔短,唔係一分鐘」。辯方則回應稱:「長短係各人決定,睇唔到1個鐘、個半鐘有咩分別,唔係好過份嘅事」。
承認跟蹤行為針對選舉
辯方強調4被告非因不法目的而犯案,動機只是阻撓,但非針對朱凱迪的人生安全,只針對選舉,非個人性犯罪行為。
裁判官聞言指,首被告明顯是案中首腦,而其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亦指出,首被告可防止朱凱迪在選舉勝出,如找到朱「不規則」的地方,而首被告與朱的政治理念並不一致。辯方則指,不認為該動機過份,更直言找出「不規則」的地方是正常,特別在選舉,明言動機「無理由想人成功」。
官指朱凱廸擔心合理
裁判官周燕珠早前裁決時指,眾被告均不爭議案發時有跟蹤朱凱廸,而案發時是早上,距競選活動結束仍有十多小時,加上第四被告曾在街站拍照,令朱懷疑有「點相」之嫌,考慮到「朱在明,被告在暗」,朱會擔心安全亦合情合理,故裁定四人罪成。
案件編號:TMCC 552/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