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高層陳奮獲撤圖姦罪 求訟費上訴至終院 官退庭片刻即駁回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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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恒大集團香港公司高層陳奮,被指企圖強姦一名相識不久的女子,但因女子情緒受困無法出庭作供,陳終獲撤控。陳早前要求取回訟費,被高等法院拒絕,他不服裁決提終極上訴。案件今(5日)開庭審理,陳指案中證據不足以證明她自招嫌疑,惟法官質疑當時女事主大醉,甚至把內褲、名錶等留在餐廳廁所內,陳在此情況下送她回家,又逗留她家半小時,離開時衣衫不整,質疑事件非如此中性,又指他們要考慮被告是否自招嫌疑,而非是否有罪。三位終院法官短暫休庭後即駁回陳的申請。

陳奮今未有出庭

申請人陳奮(37歲)今並無到庭,原被控於2021年3月2日晚上企圖強姦女子X。案件原排期2022年12月審訊,但X因情緒及精神問題,無法出庭作供,陳於2022年11月4日被撤控。

申請人陳奮在向高等法院申請訟費時,曾親自到庭。
被告陳奮獲撤企圖強姦罪,認為他可取回部份訟費。(朱棨新攝)

高院法官裁定陳自招嫌疑

陳早前要求取回部份訟費,高院法官張慧玲審視案中證據後,認為陳的確自招嫌疑,拒絕陳的申請。陳再向終院提出上訴,他由律師代表陳詞。

高院官誤以為X曾作供

陳的律師指,張官誤以為X曾在初級偵訊中作供,只是因為X後來的精神狀況實不能在正式審訊中作供,控方無奈撤控。然而,X實際上未有在初級偵訊中作供,這屬重大錯誤,對陳造成嚴重不公。

律師續指,精神科醫生審前曾評估X不適宜參與審訊,並估計若她在往後半年內沒受刺激,或能出庭作供,意味著X日後能否作供仍屬未知之數,控方檢控基礎不切實際。

案件曾在東區法院作初級偵訊,被告陳奮亦有到庭。(張浩維攝)
陳奮認為控方證據未能證他自招嫌疑。(張浩維攝)
陳奮不滿高院法官未批他訟費,到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但即被駁回。(張浩維攝)

終院官指或不幸犯錯也非重大失誤

常任法官李義指出,張官駁回訟費申請時,已考慮了X的精神科報告,X需時平復情緒才能作供,控方有充分檢控基礎,認為張官充其量只是不幸犯錯,而非重大失誤。常任法官霍兆剛亦指,既然醫生指X仍需時間復原,即代表控方仍然期望X可以出庭作供。

X大醉後把內褲留餐廳廁所

律師又指,X未能出庭作供,餘下的案中環境證供不足以指向陳自招嫌疑,包括陳曾送X回家,並在她家逗留半小時後,隨後再向X發訊息說:「今日抱歉,請保重」等。

李義卻認為案情顯示當晚X在飯局期間大醉,甚至把內褲、名錶等物品留在餐廳廁所,陳在X這種狀態下送她回家,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陳離開X家時襯衣拉出散開,及後亦有DNA檢驗,事件並非如陳所述般中性。

律師指X若嚴重酒醉沒有可能掙扎

陳的律師又說,雖然X稱案發時曾經掙扎,若她當時嚴重酒醉,甚至把內褲遺在廁所,根本沒有可能掙扎。X的家傭當日在場,亦沒聽到任何聲音,認為證據不足以指向陳送X回家後做了什麼,否則任何人送一位醉酒人士回家,之後逗留在家中一會兒,都可被說成是佔了對方便宜。

法庭非考慮陳是否有罪

霍兆剛質疑,陳離開X家時襯衣部份鈕扣解開,即使是攙扶別人也不會導致鈕扣解開。陳的律師解釋稱,陳攙扶X會有肢體接觸,X有可能倒在陳的身上,衣服鬆開也不適完全沒有可能。李義再質疑陳為何獨自送X回家,而不找其他人協助,並強調法庭並非審視陳是否有罪,而是證供上能否指向他自招嫌疑。

案件編號:FAMC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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