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衝突|控方就被告脫罪上訴 官認同怎會不知暴動要原審再考慮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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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中大「二號橋」爆發警民衝突,9名現場被捕人士被控暴動罪,其中2人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決定,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案件今(3日)於高等法院進行聆訊,律政司指,原審法官指控方未能證明被告何時到場,卻忽略其他壓倒性證供,如被告黑色裝束處核心範圍,認為其推論有悖常理,亦有法官質疑,當時現場煙霧彌漫,滿地磚塊,怎可能看不到,聽不見,三位法官退庭20分鐘後裁定律政司勝訴,撤銷被告無罪裁決,發還原審法官再作考慮。

控方現只針對一被告提上訴

兩名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被告:陳起行及李俊皓,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據悉陳已離港,律政司現只就李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

被告李俊皓雖然在原審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但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官再考慮。

李在暴動核心範圍被制服

律政司代表蕭啟業指,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過分著眼控方缺乏證明李何時到場,及逗多久的證據,卻忽略其他壓倒性證供,包括李被制服時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法官彭寶琴亦指,原審判辭指沒有證據顯示李何時到達現場,即代表他已裁定李身處現場,認為其分析矛盾。

其他證供足以推論李有參與暴動

蕭又指,李在物業管理處外被捕,正是原審裁定的暴動核心範圍,即使沒有證據顯示李逗留多久,亦可沿其他證供,推論他有參與暴動,包括李身穿黑色衫褲,身上擕有保鮮紙、剪刀,及一張寫有「致所有香港人,我哋一定會贏」的紙條,認為原審裁斷有悖常理。

2019年11月12日,中大二號橋環迴東路一帶爆發衝突,警方向夏鼎基運動場的示威者發射催淚彈。(梁鵬威攝)
警方於中大二號橋與示威學生對峙,期間不斷發射催淚彈。(香港01記者攝)
警方於中大二號橋與示威學生對峙。(香港01記者攝)
警方當日於中大二號橋與示威學生對峙。(香港01記者攝)

辯方指證據不足作無可抗拒的推論

代表李的大律師許卓倫回應說,雖不爭議李被捕時衣著及身上物品 ,但不足讓法庭作出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李必然是在場參與暴動,又指原審已考慮案發背景,如中大事發前一天已發生暴動。

法官潘敏琦指出,正如辯方原審時的結案陳詞中,亦有作出其他推論,例如李當時已受傷無法迅速離開、誤以為只是旁觀並不違法等,但李沒有出庭作供,這些推論缺乏證據支持。

官指身在現場必能耳聞目睹暴動情況

法官彭寶琴提到,原審稱沒有證據證明李何時到達現場,無法肯定李是否有機會耳聞目睹暴動情況,但這一點似乎存在邏輯矛盾,既然原審已接納李身處暴動核心範圍,便毋須「推論番轉頭」他何時到達現場。

煙霧彌漫滿地磚頭怎能睇唔到

法官潘敏琦則指,暴動現場有路可退,若李只是單純後來加入的示威者,他大有機會在警方推進後逃走,惟警方驅散4分鐘後才制服李,意味著李或是示威者中甚至前排示威者。法官彭偉昌則稱,李在警方展開驅散後4分鐘才被制服,而且暴動範圍煙霧彌漫、滿地磚頭,反問:「點樣睇唔到、聽唔到(暴動情況)?」

案件編號:CACC4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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