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犯法】女律師法庭內拍照 網上共賞 涉藐視法庭
香港法例嚴禁任何人在法庭內拍照,然而《香港01》發現有資歷超過10年的女律師,涉嫌多次在法庭內拍照,更將相片上載至個人社交網站與朋友共賞。
該批相片清晰拍攝了法庭內環境,包括法官座位、特區區徽、疑似主控官、法庭職員等的樣貌,儼如經典電視劇《壹號皇庭》的劇照。
女律師上載照片時明言是冒險偷拍,友人留言提醒,她只回應「Don't tell on me(別告發我)」,將事件當成玩笑。
律政司發言人回應,將嚴肅跟進事件,為免影響跟進工作,不宜在現階段透露具體詳情。司法機構發言人表示,了解事件後會作適當跟進,包括有需要時轉交警方處理。
《香港01》今日(6日)接獲讀者舉報,指有法律界人士於社交網站,發布於法庭內拍攝的相片,涉嫌違法。相片來自名為「Gina Chew Then Chong」(中文名為張昭婷)的女律師之facebook帳戶,內有數張由今年2月至昨日上載的相片,疑於法庭內拍攝。
庭內人士樣貌清晰可見 疑似主控官「被上鏡」
該批相片儼如電視劇劇照,清楚顯示出法庭環境,包括法官座位、特區區徽、甚至旁聽席及大批到庭人士,均清晰可見,暫未知當中是否包括疑犯及證人。最近發布的相片中,一名頭戴大律師短假髮、疑為主控官的男大狀,樣貌更被拍下及公開,該名女律師留言指他為「my opponent」(對方的律師)。
另外又有數張該名女律師的自拍照,她在相片中以食指放在口前,明言「photos is a no no」(庭內拍攝是大忌),並示意勿洩露相片。事實上,女律師的友人曾於其他相片中留言,提醒於法庭內不可拍照,否則會被控藐視法庭,惟女律師卻回應「Could be, don’t tell on me」(可能會的,不要告發我),然後繼續與友人閒聊。
涉事律師在港執業逾廿年 若證屬實難求情
根據香港律師會法律界名錄,確有一名同名事務律師張昭婷。資料顯示,張昭婷於1993年4月在香港獲得認可資格,目前是張昭婷嚴興鳳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
《香港01》就有關相片,向張昭婷嚴興鳳律師事務所查詢,至截稿前未獲回覆,惟作出查詢後不久,涉事社交網站上的部分相關相片已被刪走。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在法庭內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可被判罰款2000元。執業大律師陸偉雄看過有關照片後表示,涉事人擺好姿勢拍照,明顯屬於有意圖的行為,而部分相片拍下到庭人士,包括疑似主控官的樣貌,絕不恰當而且情況嚴重。他續指,如調查屬實,該些相片的拍攝者和發布者均需負上刑事責任,如事主是具有一定資歷的法律界人士,相信難以不小心等原因求情,香港律師會亦將視乎情況,作出調查或處分。
律政司發言人則指會就事件作出嚴肅跟進,但為免影響相關跟進工作,不適宜於現階段透露具體詳情。 司法機構發言人表示,會先了解事件,再作適當跟進,包括有需要時轉交警方處理。
海關督察庭內拍照判罰款 何君堯事件不檢控
在法庭內違法拍照的事件近年偶有發生,一名海關督察今年4月在因涉及襲擊及恐嚇到法院應訊,審訊期間在庭內用手機拍攝主控官及負責警員的背面,並將相片上載至個人社交網站,最終被判罰款600元。
去年4月,律師會前會長、立法會議員何君堯亦在個人社交網站,上載一幅在高等法院內拍攝的照片,被質疑知法犯法。不過,警方稱徵詢法律意見後未有作出檢控,律政司發言人則特別解釋,指認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只禁拍攝法官、陪審員、證人或任何一方,研究所有相關證據及檢控守則後,認為並無合理機會證明任何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