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同住一屋 前夫涉姦前妻說:你要晚晚入嚟同我瞓 案件開審
女清潔工與有精神病歷丈夫結婚逾廿載,丈夫數年前失掉工作後,因「條氣唔順」跳海自殺不遂,再入精神病院,兩夫婦關係轉差,妻子最終認為「忍夠」離婚,但因未出售物業而須共處一屋。清潔女工指其前夫仍不住要求性行為,她拒絕,但前夫卻闖入她房,把她強姦,更說:「你要晚晚入嚟同我瞓。」女工想到再忍下去會死,終在女婿陪同下報警。丈夫否認指控,案件今在高等法院開審。
現年51歲男被告,否認一項強姦及一項企圖強姦罪,指他於去年11月9日及10日於觀塘一單位,企圖強姦及強姦54歲前妻。被告聽罷同意案情後,突於犯人欄內站立並大聲高叫反對,並指同意案情的內容非事實。
任清潔工的54歲前妻X供稱,她與被告於1986年於福建結婚,之後兩年先後誕下長女及幼子,他們於1994年來港定居,二人於2015年正式離婚但仍同住。
曾因拒性交被拉到廁所花灑淋頭
X指,長女生世後,她發現被告「會自己講嘢」,被告於1993年診斷出患有精神分裂症,被告之後亦繼續接受治療並定期食藥。二人關係於2013年開始變差。X指2013年,被告開始不聽X勸告,二人更會打架及吵架,並開始分房睡。X憶述一次被告要求與她性交惟遭她拒絕,被告竟拉她到廁所,用花灑淋她頭,叫她「清醒吓」。
妻覺忍夠離婚但仍同住
X又透露,被告於2012年被工作10多年的紅A塑膠廠解僱,曾企圖跳海自殺,被告曾對她訴說因被炒,「條氣唔順」所以自殺,被告之後入院一個月再轉往精神科。X因「覺得忍夠啦」決心與被告離婚。
離婚仍同住 盡量避開被告
X解釋,由於案中物業是以被告名下持有,被告一直沒有付家用,亦沒有供樓而是由她供的,雖然她可賣樓分錢,但不想兒子沒地方住,故二人繼續同住單位內,但她會盡量避開被告。
事主曾大叫:阿仔快啲報警
X指,被告在案發當晚推她上床,一邊按其肩不讓她離開,一邊脫去X的衣服,X意識到被告想與她性交,於是X對他說:「你今晚咁樣做唔得,因為我嗰時經期嚟緊。」但被告沒有理會,X之後便大叫「阿仔快啲報警」,被告著X「唔使再嗌」並用口摀著其嘴巴,稱:「我都唔會畀你嗌,我點樣都唔會畀你出去直至聽朝7點」。
被告用蓋事主口稱要焗死她
X指被告之後扯走其身上所有衣物,更將頸鏈弄斷,X仍不停大叫,被告便拿起被子蓋著其嘴巴,又稱要焗死事主同歸於盡。被告隨後逕自脫去身上衣物再壓在X身上,並要X摸其下體,被告又摸X陰道及用口咬X的左邊乳頭,雙方不斷掙扎,X最終再沒力氣反抗而讓被告插入其陰道。
X事後曾要求出房上廁所小便,惟被告堅拒讓她離開,更稱「你要晚晚入嚟同我瞓,我就放你出去」,X起初不肯答應惟最終答應,圖令被告放她出房,但被告仍然不讓她離去,她最後被迫在膠箱內小便。
事主心想:再忍會死
X最後問被告是否想找工作,並出廳致電被告的堂姑姐為他找到一入酒樓雜工後,被告感到開心才讓X離開。
X最後下樓到公園坐並心想:「如果再忍落去,我會死」,之後想著想著便在公園哭了起來,並致電居於福建的母親,X母亦勸X不要再忍,之後X致電子女不果後,再打給女婿並由女婿送往警署報警。
案件明續。
案件編號:HCCC113/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