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遠被打】向警方投訴後再報案 處理事件上二者有何分別?

撰文:邱靖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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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主席吳文遠七一示威期間被警察帶上警車,聲稱被車內警察拉扯頭髮及踢下體,除向警方投訴外亦已到警署報案。向警方投訴究竟與報案有何分別?有法律界人士看畢《香港01》的照片後,指涉事警察可能已干犯刑事罪中「普通襲擊」。倘處方向涉事警察提控,被告會被即時停職,若法庭判定罪成最高刑罰監禁一年,警察並會被停薪。

香港眾志羅冠聰表明,會就近日社民連主席吳文遠被警員襲擊一事,向林鄭月娥追問警權問題。(資料圖片)

吳文遠指考慮過律師意見後,決定向正式報案。黃國桐律師昨日回覆《香港01》查詢時認為,吳文遠當時已遭押上警車受到管控,有人涉扯頭髮及疑把他的頭撞向車窗,明顯不當使用武力。黃認為有關警察的行為有刑事成份,可能干犯普通襲罪。據《侵害人身罪條例》,就普通襲擊罪,最高可判處一年監禁。

七警罪成入獄兩年,其中劉卓毅及另兩警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期間繼續停薪停職。(資料圖片)

警若涉刑事案 未檢控亦可被停職

吳文遠下午到警總報案前期望警方秉公處理案件,並對涉事的兩名警察展開刑事調查。根據《警隊條例》第17條,總督察級或以下的警務人員,若因涉刑事罪行而將面對刑事程序,警務處處長可基於公眾利益需要,下令其停職;不過若只是被捕,就算停職也可獲支全薪,直至遭檢控,警方才會審批應否暫扣部分薪金,最高可扣一半,脫罪才會發還。

不過,若被法庭判處罪成,警察會依例被停薪停職,而革職與否要視乎被告有沒有提出上訴。以七警案為例,7名被告雖然被裁定襲擊曾健超罪成入獄,依例要停薪停職。於七警被定罪後,處長盧偉聰仍然以「同事」稱呼七人,革職和長俸等問題「有待完成整個司法程序再處理」,意味要待上訴、甚至終審審結才會處理。

投訴只作內部處分 受查者必須作供

吳文遠最初只向投訴警察課投訴受毆打,但按機制,雖然報告須交監警會審核,惟說到底投訴仍屬警隊「家事」。即使投訴「獲證明屬實」,最嚴重的處分是經紀律覆檢後被革職。

不過投訴亦有其「優勢」,因為調查由警隊向相關人員作出,受查對象或其他警隊內的證人,都要應投訴警察課的要求出席調查會面,並且盡力回答一切提問。反觀在刑事調查中,受查人可享保持緘默及要求律師到場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