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代華人攝記陳橋女兒指父未授權出攝影集 劉細良:「橋叔」知情

撰文:陶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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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第一代資深華人攝影記者陳橋4月離世,享年96歲。他的女兒陳麗娟在安息禮上,提到一件讓其父不快之事,今日(6日)再發聲明,指前傳媒人劉細良2017年印製發售的攝影集《鏡頭下的歷史》,未獲其父口頭或書面上的授權或同意。

劉細良今晚再回應說,《鏡頭下的歷史》的資料是來自陳橋,不單是在「橋叔」知情和同意下進行,同時也是在獲得版權持有人授權合約的情況下開展,否認侵權、欺瞞、誤導等等,並會考慮對發佈不符事實丶涉嫌誹謗言論的人,採取法律行動。

劉細良表示,對於羅恩惠導演在Facebook代轉陳橋長女聲明中的指控,包括但不限於侵權、欺瞞、誤導等等,「我予以否認」。他指由書本於2017年7月出版至今,都沒有任何人就該書本的出版,展開任何司法程序,去就聲稱中的侵權或違約作出任何申索。他表示會考慮對發佈不符事實丶涉嫌誹謗言論的人,採取法律行動。

陳橋曾於80年代出版《陳橋新聞從影廿年》,2006年後在溫哥華出版《鏡頭下的歷史─陳橋三十載新聞圖片錄》,至2017年香港「上書局」再次為他推出攝影集《鏡頭下的歷史》。(資料圖片/徐尉晉攝)

陳橋女兒:無人告知售書收益歸屬何方 父未收過一毫錢

陳橋女兒陳麗娟在安息禮上,提及一件讓其父不快之事,今日也就此事件再發聲明,指劉細良2017年印製發售的攝影集《鏡頭下的歷史》,未獲陳橋口頭上、書面上授權或同意。

陳麗娟在聲明中指,即使當年其父曾與劉細良談及出版攝影集,也只是最初步的洽談,一切合作條件細節均未磋商,且該書由內容編排到資料核實事宜,其父皆沒有參與,甚至付印前的書樣亦未曾過目。

她續指,2017年版《鏡頭下的歷史》出版前,從未有人告知其父親發行後,售書收益歸屬何方,也不知每冊售價300港元,出版後未收過一毫錢,反問何來「陳橋貪錢」一說。

2006年先父提供素材為中僑互助會出版同名攝影集,旨在協助大溫非牟利團體中僑籌募經費,先父視為慈善之舉,分文未取,何來「陳橋貪錢」之說?
陳橋女兒陳麗娟
陳橋曾獲得6項世界新聞圖片榮譽獎(Honour Certificate, World Press Photo)。(資料圖片/高仲明攝)

稱陳橋借出照片只是給對方作初步參考 指《南華早報》受誤導而授權

陳麗娟在聲明中也提到,劉細良出版《鏡頭下的歷史》,需從其父手中取得照片檔案,惟其父當日被人說服借出照片,原意只是給對方作初步參考,未曾想過對方會自行將照片付印謀利。

她也引述《南華早報》內容資源主管Weldon Kong的說法,指2017年2月劉細良以賀陳橋90歲壽辰、助陳橋出書為名,跟報社接觸,負責部門誤以為該書是送給先父的賀壽禮物,且他交來的相片與報社藏庫的相同,故未有越洋向其父查證,便豁免相關的版權費用。

她指出版過程中,其父及《南華早報》雙方均受不同程度的欺瞞。就劉細良於4月28日在網台節目中,展示《南華早報》的授權合約,她則批評對方混淆視聽,誤導公眾,因合約並無涵蓋其父的署名權,而《南華早報》的授權決定,是建基於劉細良提供的誤導資訊。

劉細良展示《南華早報》授權電郵 稱有親身送書給陳橋

劉細良此前曾在網台交代《南華早報》授權出版的經過,提到他在2017年1月訪問陳橋,期間陳橋希望2006年的攝影集《鏡頭下的歷史》可再版,一度擬與記協開會商討,惟最後未有落實。

及後2月,劉細良發電郵予《南華早報》,內文寫道正為陳橋90大壽前出版其香港新聞圖片集《鏡頭下的歷史》。該影片亦展示他與《南華早報》電郵來往的內容、以及授權協議。劉細良在影片中也表示,過程間一直與陳橋保持聯絡,攝影集出版後,他也有親身送書給對方,以至後來茶聚,陳橋也有在現場為讀者簽書。

陳麗娟反駁:父親與劉細良素無交情

不過陳橋女兒陳麗娟反駁,她指父親與劉細良素無交情,只因不虞有詐,又不熟悉出版流程,「結果被有心人乘虛而入,更誤將照片借予此人,最後米已成炊,眼見畢生心血淪為他人圖利的商品,悔之何及。」她表示,父親在2017年已是90高齡的老人,擔心公然與劉細良決裂會招來無盡攻擊,只好選擇忍氣吞聲,「劉細良在節目中展示先父與他在出版後合照、簽書的照片,無非想讓大眾看到有利於他的表象。」

前傳媒人劉細良否認侵權、欺瞞、誤導。(城市論壇網上截圖)

劉細良今回應:是在「橋叔」知情和同意下出版

劉細良今晚(6日)回覆表示,《鏡頭下的歷史》出版的資料是來自陳橋,該書本的出版計劃不單是在「橋叔」知情和同意下進行,同時也是在獲得版權持有人授權合約的情況下開展,「橋叔本人也在書本出版後的茶聚中為讀者簽書」。

劉細良表示,對於羅恩惠導演在Facebook代轉陳橋長女聲明中的指控,包括但不限於侵權、欺瞞、誤導等等,「我予以否認」。他指由書本於2017年7月出版至今,都沒有任何人就該書本的出版,展開任何司法程序,去就聲稱中的侵權或違約作出任何申索。他表示會考慮對發佈不符事實丶涉嫌誹謗言論的人,採取法律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