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指精神病患者被歧視普遍 平機會冀加強教育及制訂反歧視政策
根據一個在2015年發表有關精神病的研究,有13%香港居民是精神病患者,可見在香港患有精神疾病並不罕見。
為了評估公眾對精神健康的意識及認知,以及探討精神病患者於職場被歧視的普遍程度,平機會委託香港教育大學心理學系進行「對職場精神病患者的標籤及歧視態度之研究」。研究團隊透過問卷調查,訪問了858名參加者,包括593名在職人士及265名精神病患者,以及與50名管理層職級的僱主及主管進行深度訪談收集意見。
文: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朱敏健
精神病患者被歧視情況普遍
研究發現有超過八成的在職人士及接近八成的精神病患者認為,在香港對精神病患者的歧視是非常普遍或普遍。精神病患者指,他們會因為其疾病而獲得較少升職機會或薪金,甚至不被聘用。有超過四成的精神病患者表示在過去五年曾在求職、在職或離職過程中遭歧視。不過,大部分的患者沒有因為其精神病在職場受到歧視而採取行動,因為他們認為沒有需要及擔心未來僱主對這些行動的看法。
研究亦發現精神病患者在職場有被標籤化的情況。研究結果顯示,在職人士對精神病患者常見的標籤是擔心精神病患者會傷害別人(55.7%)、嘗試與精神病患者保持距離(46.5%)及害怕與精神病患者獨處(43.4%)。此外,許多僱主及主管亦認為,精神病患者控制其行為及情緒的能力較差。他們亦表明精神病患者更適合一些不需要與其他人共事的工作崗位。在涉及與大量顧客/客戶聯絡的行業中,僱主及主管都對給予精神病患者工作崗位有所遲疑。
精神病患者不應被標籤有暴力傾向
研究結果顯示,精神病患者在香港受到歧視的情況普遍,職場歧視仍然存在。事實上,精神病只是一個概括名詞,其光譜包含着不同種類的精神病,有急性或慢性,亦有溫和及嚴重之分。常見的精神病包括認知障礙症、思覺失調、抑鬱症、躁狂症、焦慮症、自閉症、過度活躍症等。市民大眾經常誤將精神病與暴力混為一談,然而事實卻是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患者只佔極少數。公眾以偏概全地將精神病患者與暴力畫成等號才是問題的根源,亦只會令標籤及歧視加深,對病患者的康復造成障礙。因此我們必須澄清這事實,以正視聽。
僱主對工作調適有誤解
從研究得知,有85.9%的精神病患者表示公司有需要為員工提供精神健康支援,他們認為僱主應了解精神病患者的個別需要,檢視工作安排或環境是否需要作出調適(66.8%)、考慮具彈性的工作安排,例如:彈性上班時間、小休時間等(62.6%)及制定平等機會政策,以避免歧視、欺凌、騷擾等(59.2%)。不過,只有12.5%的精神病患者表示他們目前工作的或最近工作的公司有為員工提供精神健康支援。
患有精神病不一定會影響其工作能力,只要僱主能作出適當的調適,患病僱員也可以在其工作崗位盡展所長。不過,有些僱主卻對職場調適的定義有誤解,以為向精神病患者提供彈性工作安排會被視作對其他員工的不平等對待。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在一些情況下,由於公平對待所有人士而忽視精神病患者的殘疾狀況,有可能會導致間接歧視。僱主須明白法例下合理工作調適的意思及如何分辨員工基於殘疾狀況的特定需要或安排。
僱主應制定反歧視政策
此外,許多受訪僱主及主管都表示公司沒有可用的政策及程序管理精神病患者。雖然法例沒有規定公司必須制定反歧視政策、建立投訴處理機制或向員工提供有關《殘疾歧視條例》的培訓,但僱主推行了這些預防及補救措施,可視作為「已採取合理實際步驟」,在法庭上可作為僱主轉承責任的辯護。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僱員要為其所作出的歧視行為負上個人責任,僱主亦可能要為僱員的違法行為負上轉承責任。假如僱員在受僱期間做出歧視行為,不論僱主是否知悉或批准,或僱主有否作出該歧視行為,仍需要負上轉承責任。然而,若僱主能證明「已採取合理實際步驟」防止其僱員在工作間作出違法的歧視或騷擾行為,便可豁免責任。合理的實際步驟可以是訂立和實施完備和定期更新的反歧視政策、為僱員提供適當和充分的培訓、訂立和實施適當的申訴程序、委派合適的職員處理歧視和騷擾事宜等。
加強教育及制訂反歧視政策
根據研究結果,研究團隊建議政府應推行公眾教育,以提高大眾對殘疾歧視及《殘疾歧視條例》的認識及關注。政府亦可考慮提供更多資源及協助,促進制定工作間相關反歧視政策及措施。此外,僱主應為員工提供合理工作調適,並確保有精神健康狀況的員工可以就診及申請病假。
我認為僱主制定精神健康友善的僱傭措施,不但可以為有需要的僱員提供合適的工作安排,更可以建立沒有歧視的工作環境,讓僱主和僱員,以及僱員之間,以互相尊重、互諒互讓的態度工作。僱主在制定相關政策時,可參考平機會發出的《殘疾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以實施良好的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