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出租公共空間作銷售展10年 規劃師批扭曲原意
馬鞍山新港城早前被揭發違契用作商品銷售展逾10年,甚至地政署已發信警告後,「食品展」仍繼續進行,惹街坊不滿、集體投訴。原來這個空間不只是公共空間,而是馬鞍山特有的「公眾室內廣場」(Public Atrium),原意是馬鞍山區室外公共空間不足的規劃問題,因而在該區兩個商場內設了兩個室內公共空間。空間的使用條款列明只可作展覽之用,卻因沒清楚限制範圍和使用限期,商場將之作銷售展多年。地政署指若出租作展覽用途並無違契,但是規劃師卻指空間實際上已非讓公眾隨意使用,扭曲原意。
估計12日展覽賺租金逾$24萬
全港僅有兩個「公眾室內廣場」,都位於馬鞍山,一個在新港城,另一個則在馬鞍山廣場。涉事的「公眾室內廣場」位於新港城中心第一期平台第二層的室內廣場,面積逾2千平方米,即約2萬平方呎,上月30日起至本月11日用作「日韓台伴手禮暨食品特展2016」,共有約20檔攤位參展。
據新港城網頁資料顯示,涉事空間內有兩個面積可出租,包括450平方呎及1,440平方呎,合共平日租金為$15,000、周末或公眾假期租金為$28,000。以是次「日韓台伴手禮暨食品特展2016」為例,展期共12日,其中5日為周末或公眾假期、7日為平日,估計業主共賺取了24.5萬元的租金。
商場只可出租公共空間作展覽用途 業主中介公司疑「走法律罅」
居於馬鞍山多年的麥潤培表示,10多年來該空間上,不時有各式各樣的商品展,如「美食展」、「家品展」等,過往一直都是直接在上述空間交易,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只是今次收款地點稍移至廣場旁的一條走廊內。
有不願透露姓名、是次參展的其中一檔檔主表示,他們與中介公司簽定短期合同時,條款寫明可在展覽中銷售商品。記者致電中介公司時,職員指新港城一早有跟他們說明,「不可在空間內直接進行商業交易」,於是安排在廣場旁的一條走廊內交易款項。記者多次嘗試接觸新港城的發展商恒基,但至截稿前未獲回覆。
地政署則指,根據相關地契條款,新港城商場第2層的中庭範圍需在商場營業期間對外開放、及只可作展覽美術品或短期展示商品等用途。業權人就以上准許用途收取租金,並無違反地契條款。
規劃師:扭曲原意 業主有責任確保承租人行為合乎地契條款
至於另一個位於馬鞍山廣場二樓天幕廣場的「公眾室內廣場」,佔地約14,000平方呎,同樣不時有商品銷售展。拓展公共空間秘書長兼規劃師黃保傑指出,兩個由私人發展商擁有的「公眾室內廣場」,原意為以室內空間彌補馬鞍山區不足的室外公共空間。
有別於一般「公眾休憩空間」(public open space),「公眾室內廣場」的開放時間跟隨商場,按規定只須在商場營業時間開放。此外,「公眾室內廣場」寫明業主可在該處展示商品(display of merchandises)或展覽美術品用途,目的是令此空間更具趣味性,黃保傑認為,「此安排並不理想,因地契條款沒有列明展覽範圍及日期限制,『展覽』可無限擴張。」他又指,業主有責任確保承租人的行為合乎地契條款,不能租出後就不管空間用作商品銷售用途或純粹展覽。
街坊:空間應作非牟利用途
街坊Roy Lam住在馬鞍山區已十多年,目睹該平台十多年來「愈搞愈多銷售展」。他認為商場如何使用公共空間,與街坊息息相關,「馬鞍山出名是美食沙漠,若外出用膳,無可避免地會到新港城商場 ,不然有咩好食?」他認為該空間應借予社福機構作任何慈善活動,而非容讓大業主出租牟利。
地契條款只是「合約」而非「法律」,違反地契條款不等於犯法,肇事者不會被逮捕、亦沒有固定刑罰。而如何解讀地契條款,需視乎整份合約及多份相關文件,不同人有不同解讀;若不同持份者難以達成共識,而有人認為因地契條款被違反而導致利益受損,可入稟法院提出訴訟。法庭可判處違反地契者向利益受損者「賠償」,但不是「罰款」,違反地契者不算「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