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酒吧飲醉 遭初識同性友人伸鹹豬手非禮胸部 女色狼罪成賠錢
撰文:田中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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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到酒吧消遣記得保護自己,即使面對初識的同性友人都要小心。台北1名人妻於去年7月相約朋友到酒吧相聚,其間認識1名女子,兩人愈聊愈投契,但人妻後來喝醉並躺在梳化休息,未料該名女子露出狼相,伸手到對方衣服內大肆非禮,甚至將人妻的胸部拉出衣外蹂躪,得逞後更向人妻耳語,表明想有進一步行為,直至人妻同行友人前來才肯罷手。人妻事後索償50萬新台幣(約12萬港元),女色狼最終被判罪成,須賠償22萬新台幣(約5.6萬港元)。
杜姓女被告和受害人妻本身並不相識,直到案發2022年7月受朋友邀約,在台北市中山區1間酒吧喝酒,當時兩人初次見面,但言談甚歡,隨後杜女見人妻不勝酒力,半躺在梳化區,於是施展「鹹豬手」伸進人妻衣服內非禮,甚至拉出對方乳房,任其裸露,自己則在一旁滿足私慾,導致人妻胸部出現紅腫和挫傷。
人妻酒醉三分醒,其間不斷拒絕,還明言「很痛、不要,妳把我弄得不舒服」,但杜女仍然不肯罷手,甚至在人妻耳邊說猥褻話語,表明想有進一步行為,最終看到人妻同行的洪姓友人前來才肯停手。
杜女事後曾透過手機和短訊道歉,被捕後亦認罪,提出20萬新台幣(約5萬港元)以作和解,但都被人妻拒絕,而且堅持提告,索償50萬新台幣(約12萬港元)。
台北地院經審理後認為,杜女為了私慾而做出猥褻犯行,對人妻帶來身心傷害,加上至今仍未和受害人達成和解,也沒有實際作出彌補過錯的行為,依照強制猥褻罪判處杜女6個月有期徒刑,但可以易科罰金18萬新台幣(約4.6萬港元)。
至於民事訴訟,台北地院則認為50萬新台幣(約12萬港元)金額過高,改判杜女賠償只需賠償22萬新台幣(約5.6萬港元),案件可以上訴。
(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