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鼓嶺現「注意貓隻」標誌路牌 網民質疑違法安裝 一情況例外?
馬路或行人道上設有不同標誌或路牌,以提供資訊或提醒道路使用者。有網民近日就在打鼓嶺週田村,發現馬路邊的燈柱被掛上與交通標誌相似的紅邊路牌,但標誌內卻印上貓隻剪影,相信用作提醒駕駛者注意路上貓隻。發文者質疑相關路牌屬違法安裝,直斥會擾亂司機,呼籲駕駛者一同舉報。不過網民看過帖文卻認為,路牌原意只為保護貓隻,不需矯枉過正,亦有人指發文者根本無從得知業主是否已獲運輸署授權,難以斷定相關標誌屬違法。
根據法例第374G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運輸署署長可致使,亦可藉許可證允許在任何道路上或附近豎立或放置交通標誌。署長另可藉憲報刊登的公告,宣布在指明的條件規限下,特定的交通標誌可由私家路擁有人豎立或放置在該私家路上或附近。
有網民早前於facebook發文,稱在打鼓嶺週田村發現疑似非法安裝的交通標誌路牌,質疑有人違法。從樓主上載的相片可見,相關路牌分別為三角及圓形,兩款同樣為白底紅邊,其中三角形的標誌路牌中間有黑色貓隻剪影圖案,而圓形的路牌亦印有貓咪圖案,中間另寫有「SLOW 慢駛」字樣。
發文者表示,已翻查本港法例第374G章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當中記載用作發出指令的交通標誌列表中,均沒發現類似相中貓隻路牌的標誌,因此他懷疑有人未經許可,私自非法安裝交通標誌,又直斥該行為會擾亂司機視線。樓主其後更指,已就相關情況向運輸署舉報,批評:「唔係阿朱阿九可以安裝交通標誌!」
帖文引來網民討論,有人認為豎立有關標誌的人出發點為保護貓隻,而且路牌看起來亦能清晰理解意思,因此不須矯枉過正,「人哋想提下駕駛者小心啫,避免意外,又可以保護動物」、「都係為貓啫,唔使特登投訴下嘛,慢駛又唔係壞事」、「其實有路標好過無,走去舉報以為自己好有正義感,其實自己蠢咗」。
亦有網民指出,相關路段或是私家路,發文者根本不清楚有關路牌是否用作交通提示,更加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業主並無向運輸署提出申請,難以指控有關標誌屬違法安裝,「你話人哋係交通標誌咋,人哋無講過係交通標誌,可以係一件創作嘅藝術品都得㗎」、「係你話佢係一個交通標誌,放嗰個都無出過聲,佢話係裝飾又得,張貼廣告都得」。
根據法例第374G章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運輸署署長可致使,亦可藉許可證允許在任何道路上或附近豎立或放置交通標誌。署長另可藉憲報刊登的公告,宣布在指明的條件規限下,特定的交通標誌可由私家路擁有人豎立或放置在該私家路上或附近。
至於運輸署私家路守則指出,私家路業主或其代表可向運輸署申請設置守則內未有載述的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並在批准日期起計12星期內豎立或設置,待署方安排刊憲後,決定標誌生效日期。因此若私家路業主獲得運輸署批准,在該路上設置與一般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不同的標誌或路牌便不算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