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交富戶表申報:早幾年喺澳門買樓 收房署1文件咁跟進愁爆
公屋申請人必須如實上報收入和資產,否則違反《房屋條例》可被檢控。日前有網民表示父母住在公屋,但數年前在澳門買了間屋,早前他們就此事向房署申報,但獲回覆指「話我父母點解上次無報到」,樓主更收到由房屋署發出的「被錄取警誡口供人士應留意事項」,令樓主急問該怎麼處理。
該名網民在Facebook群組「香港公營房屋討論區(FB版)」發帖,表示父母住在公屋已多年,數前年在澳門置業,買了間價值數十萬單位。早前他們向房署遞交了富戶申報表申報資產,當中包括該澳門物業,沒想到收到房屋署回覆指他們未有及時申報,令樓主一家方寸大亂,「房署就話我父母,點解上次無報到?咁而家應該點?有冇人試過?」。
從樓主上傳的圖片可見,那是1份由房屋署善用公屋資源組發出的「被錄取警誡口供人士應留意事項」。
帖文引起網民熱議,有網民建議樓主作好被檢控的心理準備,「搞不好可能檢控」、「照文字表達,係展開檢控第一步」,亦有相似經歷的網民透露,「我已瀨過,房署先叫你交返2年内嘅雙倍租金或收返間屋,再上庭,我罰咗款7000+雙倍租3萬幾,好彩冇收屋」。另有網民表示「點解突然食咗誠實豆沙包」、「咁你唔報就預咗㗎啦」、「收返間公屋都可以返澳門住」。
去年6月有2名葵涌邨公屋居民因瞞報物業而被檢控,分別被判囚7天及14日(緩刑12月),另分別罰款5000元及8000元。當時房屋署發言人表示,作為釐定租金以及審核續住公屋資格的基礎,住戶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因此,在向香港房屋委員會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時,住戶應先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填寫相關資料。否則,住戶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或因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第27(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個月)。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甚至收回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
(香港公營房屋討論區(FB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