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港男稱「婆媳關係好咗」 欲加妻入戶籍同住 8類人可加名

撰文:夏洛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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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公屋非一般出租單位,要合法居住必須獲房委會批准。有已婚港男日前發文,表示數年前結婚時,因為妻子與母親相處不來,故妻子獨自在外租屋,而他就繼續與母親同住公屋。近來婆媳關係好轉,他打算夫妻倆與母親同住,想在公屋加上妻子名字,但不知如何向房委會解釋為何不是結婚後即時加名。根據房委會資料,有8類人士可申請公屋加名,惟在加名後整個家庭必須通過全面經濟狀況調查,即入息及資產限額。

公屋非一般出租單位,要合法居住必須獲房委會批准。(《香港愛情故事》劇照)

該港男於facebook群組「香港公營房屋討論區(FB版)」發文,稱自己住公屋多年,兄弟姐妹早已遷出,而他仍與母親同住。他於數年前結婚,本打算夫妻倆與母親同住,「點知因婆媳關係差,我老婆要出去搵樓租」。由於妻子並非同住,故一直未有加名,但近來母親與妻子關係好轉,便想申請把妻子名字加入公屋戶籍,但又不知如何向房署解釋結婚時未有變更家庭狀況,「因沒有通知房署本人已婚」。

帖文引來網民熱議,有人回應稱以樓主的情況,想加妻子名可以不用解釋,只需要留意入息審查,「唔使解釋…話加人得啦」、「就算房署知道已結婚,都可以唔加老婆名,所以唔使解釋」。惟大多數人「錯重點」,都對樓主妻子與母親如何改善關係感到更好奇,「師兄,想問下點解可以令到兩條女和諧相處呢?請指救!」、「一山不能藏二虎喎,你真係諗清楚未㗎」、「你sure以後都咁好?」,而樓主就回應指「住埋再算,交兩份租好重皮」。

根據房委會資料,加入公屋戶籍人士必須為香港居民,但無需符合居港滿7年的規定。(資料圖片)

而根據房委會資料,加入公屋戶籍人士必須為香港居民,但無需符合居港滿7年的規定。下列8類人士在符合所須的條件準則下,可加入戶籍之內:

1 . 戶主的配偶。

2 . 新生嬰兒或1 8歲以下的兒童,其父母均須為戶籍內的認可成員。

3 . 戶主的一名已婚子女的配偶/已婚子女的配偶和該名已婚子女的18歲以下的兒女。(該名已婚子女須戶籍內的認可成員,而加戶後,其他成員不得再要求加入配偶或兒女,他們並須於遷出時取消戶籍)

4 . 受戶主或其配偶供養年滿60歲或以上的父母。

5 . 受戶主或其配偶供養年滿60歲或以上的祖父母。

6 . 恆久依賴戶主照顧的受供養親屬,例如弱能人士。(倘戶主18歲以下的內孫/外孫因其父母未能提供照顧,該內孫/外孫可視為恆久依賴戶主照顧)

7 . 現居「改建一人單位」而又符合「自動編配」計劃的住戶,可申請加入年滿 60歲或以上的親屬

8 . 年長租戶的一名成年子女,可連同其家庭成員申請加入戶籍,但須通過「一個家系」的條件(即若戶籍已包括成年子女,便不得加入其他已婚子女;而若戶籍已包括已婚子女,便不得加入其他成年子女)。

除申請加入新生嬰兒或18歲以下的兒童可豁免「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及「住宅物業權審查」的規定外,申請加入其他類別人士,整個家庭(包括擬加入戶籍人士)必須通過「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及「住宅物業權審查」的規定,以核實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