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遲到所有同事扣人工!無良公司連坐法剝削員工 勞工法例咁講
上班後有糧出是天經地義的事,有網民於討論區發文爆料,指其任職「炒散」兼職的公司,最近聘用新的外判公司負責編更及出糧。新公司接手後即更改員工上班要求,明言即日請假需要賠償等同1日薪金的「代通知金」,又指若有員工遲到,所有同事亦要「連坐」,一同扣人工作為懲罰。相關安排令樓主非常不滿,甚至質疑公司或已違反《僱傭條例》,直言不介意重新搵工,「搵過份(工)好小事,但唔想放過呢間賤種公司」。
「小弟都係想趁sem break(學期中休假)賺下零用,冇遇過啲咁X街嘅公司,玩連坐法同埋拖糧拖足成個月!」該網民於連登討論區發文,表示之前於1間公司擔任「炒散」兼職,僱主將員工編更及出糧事宜外判,而近日僱主更換外判公司,新公司甫接手便大幅更改對員工的出勤要求。
樓主指,負責管理兼職的新公司要求,所有員工必須於上班時間前提早10至15分鐘「打卡」準備,遲到10分鐘或以上便須扣除1小時的工資,而遲到3小時或以上更會被扣半日薪金。新安排實施數天後,新公司再「加辣」,表示若1名同事遲到,當日上班的所有員工亦要一同受罰被扣人工,變相推行「連坐法」,「如果嗰日唔好彩有條友遲到3個鐘,咁當日所有員工就會扣一半糧」。
除此之外,樓主指新公司不接受員工即日請假,僅容許員工提供當日醫生證明請病假,或「搵朋友代返工」,否則會自動扣除相等於一日人工的540元「當作代通知金」,「即係冇咗嗰日嘅人工之外,要再倒貼多一日嘅薪金」。至於出糧方面,樓主指新公司表明會於工作月份之後1個月的25日才支付薪金,「一月嘅薪金會喺二月廿五號先收到」,質疑安排已屬「拖糧」。
對於新公司的安排,樓主感到非常憤怒,狠斥公司「剝削啲員工仔」,明言打算向勞工處投訴,又指已打算不再繼續於該公司工作,惟不想放過無良公司,「唔做㗎啦,但都想睇下告唔告到,唔想放過佢」、「搵過份part time唔難,唔想件事就咁不了了之」。他同時呼籲其他曾「中招」的員工一同提供證據,「始終我返咗呢間先幾日,冇咁多證據喺手,但佢應該有接好多外判嚟做,希望其他人有跟開佢返,見到呢個post可以企埋出嚟」。
不少網民看過帖文內容亦建議樓主先向勞工處反映,又指涉事公司的「遲到連坐扣薪」懲罰或屬無理扣薪,「勞工法例遲到只可以遲幾多扣幾多,唔可以扣多,呢個位同連坐一定係犯法,你自己試一試,佢夠薑扣就勞工處見」、「做完嘢佢無準時出應該出嘅糧就可以上得去告」、「睇清楚勞工處睇下勞工法例,去開定case先,前前後後要有心理準備搞好耐」。
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列明,僱主有權向缺勤員工扣除工資,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不過法例並沒有提供公式計算「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僅要求僱主扣除的薪金在合理範圍內,否則或屬非法扣除工資,一經定罪,僱主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
另外,工資須在工資期(一般為1個月,視乎僱主的計算方法)最後一天完結時到期支付,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因此樓主任職的公司若以1月1至31日為工資期,則必須於2月7日或之前向員工支付薪金。僱主如果未能依時支付工資,須就欠薪支付利息給僱員,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萬元及監禁 3 年。
不過,《僱傭條例》只適用於根據僱傭合約受聘的僱員及其僱主,而只有根據僱傭關係受聘的僱員才可享有《僱傭條例》下的各項福利和保障,並不包括「判頭或自僱人士」。因此,為避免誤會或爭拗及確保權益,勞工處建議在訂定合約前,必須根據雙方的意願,了解彼此合作的性質,辨清自己屬於僱員還是判頭或自僱人士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