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偵探捉姦代寫契約 妻揭夫違約找小三欲提告 離婚律師: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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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呂秋遠 台灣律師
《只是故事:喜歡上人的日子》
這是一份外遇和解協議書,上面的條文洋洋灑灑,但是看起來不是律師寫的,應該是徵信社「義務」幫忙,但是說到義務,其實早就計算在他們的成本內。特別是「抓姦」,在刑法還沒除罪化之前,他們抓姦的費用,動輒都是上百萬,寫點不像樣的契約,讓客戶覺得物超所值,那也是剛好而已。
但是,不像樣就是不像樣。例如這個客戶提供的契約,要就算想提告些什麼,也根本無從告起,就像是這個。

台人妻發現丈夫與小三仍有聯絡,欲告兩人違反協議。(《夫妻的世界》)

「律師,我要告我先生。他應該繼續有跟小三聯繫,而且這個月的薪水也沒有給我。」她很氣憤的說。

我看了外遇和解協議,不禁皺了眉頭(已經很皺了,雪上加霜),因為這是一份沒有太多用處的協議。

「這份協議已經八年了」我看了一下日期,「我們一項一項來檢討好了。第一,你要他往後把所有薪水,包括年終、獎金等等都給你,他有照做嗎?」

「有。」她點點頭,「只有這個月的加班費沒給我而已。」

「唉唷。不錯哦!」我自以為幽默的學了周杰倫的語氣,「竟然持續十年。然後,只要違約沒給你錢,就要給你五百萬。」

「對,所以我要告他。」

「你以為法院會判決,要他給你五百萬?」我看著她。

「不然呢?契約寫好的。」她聽出我的不以為然,也很不服氣。

「這等等再說,我們來看第二條。女生要賠償你三百萬,她賠了嗎?」

放棄是喜歡,重聚也是喜歡,但是,綁在一起,那不是喜歡,而是折磨。(《夫妻的世界》)

「她賠了,但是徵信社把錢全部都拿走了,因為徵信社跟我講好,女生賠償的錢全部歸他們。」

「嗯,好樣的。」我繼續問,「第三條,往後他們如果有不正常的聯繫,就要賠償你二百萬。請問你,什麼叫作正常,什麼是不正常?」

「去汽車旅館?」她反問。

「如果一起吃飯、一起逛街、一起聊天,是不是不正常?」我再問,「可是既然他們還是朋友,吃飯逛街聊天也是正常的吧?你覺得他們現在還會笨到去汽車旅館讓你抓?」

「可是,之前有外遇記錄,現在還一起吃飯,這也不算不正常關係?」她看來很疑惑。

書本「漸漸喜歡上人的日子」。(呂秋遠facebook)

我轉身去書櫃拿了一本書,書名叫做,「漸漸喜歡上人的日子」,然後遞給她看封面。「讓法院詮釋你所謂的事實,很多時候就像是這本書的書名一樣,每個法官看的角度都不一樣。你覺得,斷句在哪裡?」

「喜歡上人的日子,這是宗教書吧!就是喜歡某某上人的這段時間?」她說。

「那為什麼不是,喜歡上,人的日子?就是當人類的日子很好啊!又或者,為什麼不是,另一種奇怪的意思,算了,我不要解釋了,總之,一句話,可以至少有三種解釋,你覺得法官一定會按照你的意思解釋嗎?」

「我懂了!所以,就算他們可能出去吃飯約會,這種行為在法院眼裡,也有可能是正常的社交活動嗎?」

「有可能。那我們來看第四條,如果薪水不給你,要賠償你一百萬元?你覺得法官會判決這個金額給你嗎?」

「為什麼不?這是契約,說到要做到。」她還是不服氣。

「因為,除了契約精神、條文要遵守,法院還會有衡平法則來平衡,你想想,你拿了先生十年的薪水,十年來,他每個月的薪水、加班費、年終獎金、平均大概八萬元,一年將近一百多萬,都給了你維持家用,你一個月只給他一萬元,其他都是你想怎麼用都可以,十年一千多萬,就算花在家用上,也會有一點剩餘吧?」

台人妻不滿丈夫沒遵守協議,打算告上法院要求賠償。(《金都》劇照)

「沒錯,我大概存了三百萬,這些錢他不知道。」她點點頭。

「法官知道。因為很少會有男人,願意把所有所得都交出去,長達十年,自己只拿一萬。」

「好,那最後一條,如果離婚,所有財產都歸我,我總可以跟他要他名下的房子了?」

「你要離婚嗎?」我看著她。

她可能沒料到這個問題吧,突然當機無法回答。

「如果你還在意他跟這個女人聯繫,每個月可以拿他八萬元,你真心想離婚,拿到他的房子嗎?」

她沉默了很久,始終沒辦法回答。

「你現在不是需要律師。而是需要諮商師,幫你們做婚姻諮商。你提告,法院不一定會因為他持續了十年,沒把加班費給你,所以判決你勝訴。他們有聯繫,你也還沒證據。講難聽點,你每個月只給他一萬元,那個女人或許還會安慰他,他會選擇哪一邊?還是你想要把他推到她那邊?他外遇是他不對,但是也十年了,你還要用契約約束,繼續過這樣的婚姻生活嗎?你還想要懲罰你們多久?」

她沉默了很久,才說出了這句話,「我不想離婚。」

「那麼,可不可以忘掉這個契約,好好過生活?你們一起去諮商,試試看能不能修復這段感情,真的不行,就讓他去。你這十年來,不是用感情,而是用契約經營婚姻,你不累,我看著都累了。」

她擦了眼淚,破涕為笑,「所以,喜歡上人的日子,到底是什麼啊?」

「就是讓自己慢慢重新喜歡一個人吧!放棄是喜歡,重聚也是喜歡,但是,綁在一起,那不是喜歡,而是折磨。」

(文章標題由《香港01》編輯所擬。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