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期滿業主失蹤 網民狂賀:12年後逆權侵佔間屋 律師:有可能

撰文:夏洛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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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免租,住滿12年仲送埋層樓畀你」,驟聽以為是騙案,但原來「真係有咁大隻蛤乸隨街跳」!有網民日前發文,稱其租約還有2個月到期,但不管是打電話還是WhatsApp傳訊息也找不到業主。由於不知道應該交租繼續住,還是先搬走再追討按金,遂向網民求救。有網民即時恭喜樓主,指出如果業主失聯達12年,樓主就可以「逆權侵佔」,將單位據為己有,
然而事實上又是否真的「咁筍」?有律師指「逆權侵佔」的確有可能發生!不過要成功做「租霸」,就要先符合3大條件。

樓主在討論區表示租約就快到期,但卻始終聯絡不到業主,不知如何是好。示意圖。(GettyImages)

該名網民在連登討論區發文,稱其現時住所的租約還有2個月就到期,但始終找不到業主,不但電話打不通,WhatsApp最後上線亦已是數月前。樓主既擔憂租約到期又擔心按金取不回,不知如何是好,就問網民自己「應該繼續住,租金繼續過數;(或者)搬走,之後追討按金?」。

結果出人意表,絕大多數網民都建議樓主不交租金繼續住,「繼續住,唔好交租,等佢自己搵你!」、「過左租約就唔使畀租」、「無租約交乜嘢租?過咗就唔使」,而樓主就擔心不交租金會牽涉法律問題,「唔交租好似唔係好啱咁,萬一佢(業主)出現返,會唔會告返我」,隨即有人嘲笑他「多錢得滯」,又指「無租約,佢係追唔返租金的」。亦有人提出「逆權侵佔」的可能,「隔一排就WhatsApp佢(業主),扮自己搵過佢,住夠12年就可以升lv.做屋主」,連樓主都不禁反問「有冇咁著數?」。

租戶住夠12年只是逆權侵佔的最基本要求,想要成功霸佔,仍有其他事項要注意。(GettyImages)

根據「時效條例」 (第347 章) 第7條中關於逆權侵佔的描述,「自有關訴訟權在任何其他人方面產生的日期起計滿12年後,他不得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如該訴訟權最初在某人方面產生,而他是透過該某人而申索的,則他亦不得在該訴訟權在該某人方面產生的日期起計滿12年後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即佔用者霸佔私人土地12年就達到逆權侵佔的基本條件。而事實上,香港曾發生過逆權侵佔的成功例子,只是並非如此簡單。要成功就要先做到3大條件:要從法律上證明找不到業主;住滿12年期間沒有收到過收樓令;有繳交水、電、煤、差餉等費用,並保留居住的證據。

律師:需法律上證明找不到業主

梁永鏗律師接受《香港01》訪問時表示,首先以樓主的情況,單憑電話打不通、WhatsApp沒有上線去證明找不到業主並不可行,因為有可能是業主更換了電話。他提出2種方法可證明租客曾設法找業主:

方法一:要在法律上證明找不到對方,便需要查冊,即透過政府土地註冊處的土地登記冊查找業主登記資料,將正式文件寄到其登記地址。
方法二(適用於有仲介人或代表人):聯絡當初租屋的仲介人或業主授理的代表人,說明聯絡不到業主情況。

梁永鏗律師指單憑電話打不通、whatsapp沒有上線去證明找不到業主並不足夠。(資料圖片)

梁律師又提醒,從法律上而言,租客不應不繳交租金。現時事主應在餘下租約期的2個月內繼續交租,然後待約滿業主主動聯絡收樓收鎖匙,又或是申請執行收樓令以終止合約。倘若直至租約期滿仍未獲回覆,租戶可在搬離時在門口貼上告示,表示鎖匙由自己保管,請業主聯絡自己,而按金就可透過小額錢債處追討。另外,如果租戶約滿後想合法繼續住,就可以定期租賃(periodic tenancy) 形式準時交租,不過業主及租戶雙方就不再受之前訂立的租約所保護。

律師:有居住證據,有可能逆權侵佔

至於樓主及網民最關注的逆權侵佔,梁律師表示有這個可能。香港過往曾經有案件是業主突然身亡,或移民後超過12年沒有處理香港的物業,被租客「霸佔」單位。如果業主真的失聯,而事主又打算申請逆權侵佔,這12年內就毋須交租予業主,但需繳交地租、差餉、大廈維修費,並留下水電煤等收據、信件、在住所的照片或影片,及住所鎖匙等等,證明自己真的在該處住了12年。至於個別案件實際是否符合逆權侵佔條件,及如何證明真的與業主失聯,就要徵詢律師意見。

梁律師提醒租戶未住夠12年,業主是可以追討租戶所拖欠的所有租金。(GettyImages)

無租約不用交租? 律師:絕對唔係

梁律師指如果租戶未住滿12年,就不達成逆權侵佔的基本條件,其間業主有權收回租戶居住期間的市值租金。假設租戶多住了4、5年,業主可以用當時附近地區的市價租金,重新釐定租金,並以定期租賃形式收取租戶拖欠的所有租金,即事主有機會需繳交比現時更多的租金。另外要注意的是,法律上的追溯期是6年,如果是拖欠6年以上的租金,法律上不會受理,「即係如果未夠12年,租戶只住咗11年,業主就可以追討返第5至第11年的市值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