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網民試用期內懷孕憂疫情下失業 勞工法例訂明僅2情況可炒孕婦
【職場/懷疑/勞工法例/試用期】新生命的來臨令人期待,但如果工作連試用期都未過就另作別論了。有網民在討論區上留言,指自己在試用期間疑似懷孕,擔心會在疫情期間失去工作,於是請教網民意見。不少人都認為,公司難免覺得樓主「玩嘢」,但亦只能見步行步,亦有人覺得公司或許會體恤樓主,建議趁早通知公司。
該名女網民在香港討論區上以「剛返新工1個月多啲有咗,公司會點諗?」為題發文,說自己新工上班只有個多月,「但噚日驗好似有咗」,而且未過試用期,不知如何是好。她又提到「而家疫情好驚冇咗份工,又唔知公司點諗」。
樓主在留言中提到自己是合約僱員,根據合約在3個月試用期之後解僱都需要2個月通知,「佢炒我都賠2個月」。公司現時有約400人,疫情下仍然不斷請人但流失率高,認為公司會想盡量留住員工,「我覺得拖到3個月先講」,「我老公都話搵得1個月錢得1個月,我預咗拖到3個月後先講」。不過她亦提到,已經估計產假期間沒有人工,只希望可以停薪留職「保住份工」,產後可以繼續留在職場。
樓主帖文引來網民熱烈討論,而且意外分成兩派,有人認為樓主難免在公司留下壞印象,「覺得玩嘢」,不過亦有人覺得不少公司「請女性員工就預咗」,同時有網民研究樓主是否可以享有在職孕婦的福利,以下為網民留言:【點擊放大下圖閱讀網民留言▼ ▼ ▼】
根據勞工處有關僱傭條例生育保障的小冊子及網頁資料,有提到僱員在何種情況可以享有產假及有薪產假。如要享有產假:
女性僱員只要在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為僱主服務,並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便可享有連續14星期的產假。
如要享有有薪產假:
1. 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40 星期
2. 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如僱主有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有薪產假須在正常糧期支付產假薪酬給僱員,而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5分之4。如僱員受僱期不足 12 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另外,如果懷孕僱員符合「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及「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的條件,僱主由僱員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爲止,不得解僱該僱員,而且僱員在發出通知前已經被僱主解僱,亦可以在緊接解僱通知之後立即提交通知予僱主。在這情況下,僱主須撤回解僱該僱員的決定。僱主只可以在以下2種情況解僱懷孕僱員:
1. 如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或
2. 如僱傭合約有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僱主可在不多於 12 星期的試用期內解僱僱員, 惟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將其解僱。
如僱主因為解僱懷孕員工而被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同時僱主亦需要在終止合約後的7天內支付代通知金、1個月平均工資的賠償,如僱員繼續受僱可享有薪產假,需要支付14星期產假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