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生父母反對 兒童仍可被領養? 律師引案例講3類情況屬例外
小朋友能在充滿愛的環境中長大,對其一生至為重要。然而並非人人也能在父母的關愛照顧下成長,在生育率愈來愈低的香港,領養兒童成為近年的家庭計劃選擇之一。新加坡法院早前就1宗領養兒童的判決起發社會廣泛討論,因法院在親生父母的反對下,仍將1名5歲男童的養育權判予領養家庭。原來在香港亦有同類案例,有律師指本港法庭亦有權在毋須獲得親生父母同意下,容許兒童被領養。
新加坡的個案中,被領養的男童因早產關係,出生後須留院治療,惟其媽媽在誕子後7個月,因犯下與毒品相關罪行被判監禁,其生父則在他出生時因同類罪行被監禁中。當地的兒童保護服務中心為男童安排長期照顧計劃時,其媽媽在協議定期探視後,一直未有現實探望兒子,而中心亦發現父母雙方的親人不符合適條件成為男童照顧者,因而為男童安排於寄養家庭中生活。
寄養家庭其後向當地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正式領養男童,然而法院審理申請時,男童的親生父母卻提出反對。按照當地法律,一般情況下如沒獲得兒童的父母的同意,則不能下達領養令,然而法院最終於今年5月允許寄養家庭收養男童,判決令人驚訝並引起社會討論。
近年不少港人因各種原因而決定不生育,領養兒童成為不少人組織家庭時的選擇。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曹喬菱律師(Jocelyn Tsao)指,香港亦曾出現新加坡的同類案例,因法庭有權在沒有獲得親生父母同意下,容許兒童被領養,不過這類情況並不常見,過往只有不足20宗案例。
曹喬菱解釋,在3個情況下,法例容許法官毋須獲得父母的同意下讓兒童被領養:
1.父母遺棄 / 疏忽照顧甚至是虐待兒童
2.父母一直沒有於經濟上照顧兒童所需
3.法庭未能接觸父母
一般而言,如市民有意領養兒童,需向社會福利署、保良局、國際社會服務社或母親的抉擇申請,滿足基本條件,與兒童接觸、相處並通過審批後,機構會代為向法庭提出申請,通過法律程序後,領養人便會在法律上成為兒童的正式父母,領養過程中牽涉法庭判決,或俗語說「打官司」的情況並不多,因多數情況下父母沒能力照顧子女,才會讓兒童安排被領養。
曹喬菱律師舉出1個案例,指約5年前,香港亦曾發生類似個案,1名年輕媽媽誕下孩子後多次失聯,亦較少探視孩子,社署評估後認為沒有親友適合照顧,遂安排孩子接受領養。不過當有人申請領養時,該名媽媽卻提出反對,至法庭處理案件時卻又不出現,最終法庭在未獲父母同意的情況下,容許該孩子被領養。
除了陌生領養,即沒有血緣關係的領養外,親人亦可向法庭申請領養兒童,惟這類情況更罕見,因正常情況下兒童如轉交親友照顧,在法律上並非必須處理法定監護人的身份問題,除非該親友希望獲得被領養兒童的「法定父母」身份。
曹喬菱律師指,無論是領養個案,或是離婚訴訟牽涉的子女撫養權個案,法官都會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最大考慮,包括生活習慣、心理需要、與家人的關係及照顧者的經濟能力等等,故領養者亦不需擔心案件會因法律問題而影響兒童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