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小說】江湖大俠有沒有同性戀?社會風氣比現代更寬容
編按:金庸小說雖是虛構,但眾人物們的原型或多或少都跟當代的社會生活史息息相關,這次由《金庸群俠生活誌》和《知宋:寫給女兒的大宋歷史》作者──吳鉤,說說江湖中有沒有同性戀者。
網上有人問:金庸筆下的江湖,形形色色的人都有,那麼有沒有同性戀? 如果有,在哪些小說裡有?如果沒有,是不是有些不合情理?有人回答:有,《笑傲江湖》中的東方不敗與楊連亭。但嚴格來說,東方叔叔是變性人,並非同性戀。
又有人說:曲洋與劉正風啊。你看這二人都是玩音樂的,文藝圈正是盛產同性戀的領域。而且,書中已有暗示──劉正風說:「曲大哥和我一見如故,傾蓋相交。他和我十餘次聯床夜話,偶然涉及門戶宗派的異見,他總是深自歎息,認為雙方如此爭鬥,殊屬無謂。我和曲大哥相交,只是研討音律。」這個「十餘次聯床夜話」還不是同性之愛? 但暗示歸暗示,畢竟不是明說,不算確例。
還有眼尖的網友從《碧血劍》裡找出一個可以確認的同性戀者,不過是一個打醬油的角色,此人是鳳陽總督府的馬公子,和友人楊景亭逛秦淮河,碰到一身男裝的溫青青。以為溫青青是個美少年,馬公子神魂飄蕩,對楊景亭道:「景亭,這孩子若是穿上了女裝,金陵城裡沒一個娘們能比得上。天下居然有這等絕色少年,今日卻叫我遇上了!真是祖宗積德。」顯然,這個馬公子有「孌童」之好、「龍陽」之癖。
《碧血劍》的故事背景是明末,晚明以降,正好是中國歷史上男風最盛的兩個時期之一,另一個時期是魏晉六朝。
魏晉六朝,士林放浪,男風從皇室蔓延至整個士大夫階層。《宋書·五行志》載:「自咸寧、太康(公元3世紀)以後,男風大興,熾於女色,士大夫莫不尚之,天下咸相仿效,貴胄孤寡女眷尤甚,或是至夫婦離絕,怨曠妒忌者。」南朝士大夫為了同性之戀,不惜與妻子離婚。
南宋時同性戀風氣略有收斂,但晚明以降男風又復熾,據晚明學者謝肇淛的記述,「宋人道學,此風亦少衰止,今復稍雄張矣,大率東南人較西北為甚也」。自武宗朝之後,明代士大夫對男色趨之若驚,以狎優伶、養孌童、玩男妓為時髦生活,群起效尤。謝肇淛說:「衣冠格於文網,龍陽之禁寬於狹邪;士庶困於阿堵,斷袖之費殺於纏頭; 河東之吼,每末減於敝軒;桑中之約,遂難偕於倚玉。此男寵之所以日盛也。(謝肇淛:《五雜俎》)意思是說,男人狎男人,法無禁止,比嫖娼便宜,妻子對此又不吃醋 ,所以男風便流行起來了。
明清時期的名士還視男風為風流韻事而津津樂道,如晚明文人張岱在《自為墓誌銘》中自謂:「少為紈绔子弟,極愛繁華。好精舍,好美婢,好孌童,好鮮衣,好美食,好駿馬,好華燈, 好煙火,好梨園,好鼓吹,好古董,好花鳥,兼以茶淫橘虐,書蠹詩魔。」坦然將「好孌童」列為自己的人生愛好之一。清代的鄭板橋也在《板橋自敘》中承認自己是同性戀:「余好色,尤喜餘桃口齒,椒風弄兒之戲。」完全沒有「出櫃」的心理壓力。
──你可以說這些明清時代的文人名士率性坦蕩,換一個立場,也可以說他們生活糜亂。
從風流名士敢於公然炫耀自己的龍陽之癖,也可以看出中國傳統社會對於同性戀行為的寬容。我們都知道,中世紀的西歐社會將同性戀當成罪,並明確提出「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羅馬書》);中國社會則從未有過類似的觀念與立法。當歐洲人對同性戀者處以死刑時,傳統中國也從未發生過對同性戀者的迫害。
檢索中國歷代立法,可以發現古代政府對同性戀行為的干預非常有限。 北宋時,京城等地出現了出賣男色的行當,「今京所鬻色戶將乃萬計,至於男子舉體自貸,進退怡然,遂成蜂窠」(陶穀:《清異錄》)。但宋政府在很長時間內都對這一色情業的存在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時人說:「至今京師與都邑無賴男子,用以圖衣食,蓋未嘗正名禁止。政和間始立法,告捕男子為娼,杖一百,告者賞錢五十貫。」(朱彧:《萍洲可談》)政和年間朝廷才立法禁止男娼。
但南宋時,這一禁令又不了了之,以致南宋人周密感慨地說:「吳俗此風(男娼)尤甚。新門外乃其巢穴,皆敷脂粉,盛裝飾,善針指,呼謂亦如婦人, 比比求合。……敗壞風俗,莫此為基。然未見有舉舊條以禁止之者。」(周密: 《葵辛雜識》)另外,我們也需要注意:「禁男娼」跟「禁同性戀」並非同一回事,正如「找小姐」跟「男女戀愛」不可相提並論。
到了明朝嘉靖年間,明政府才在《大明例附解附錄·附錄》中規定:「將腎莖放入人糞門內淫戲,比依穢物灌入人口律,杖一百。」但這一立法與其說是針對同性戀行為,不如說是針對污辱,侵害他人人身的雞姦行為。唯清朝乾隆年間頒行天下的《大清律例》明確對自願的同性性行為作出懲罰:「如和同雞姦者,照軍民相姦例,枷號一個月,杖一百。」但跟同時代的歐洲社會相比,這樣的處罰可謂「薄懲」,須知法國直到18世紀中晚期,還使用火刑對付同性戀。
民間對同性戀行為的態度更為寬容。袁枚在《子不語·雙花廟》中講述了一個耽美的同性戀故事:「雍正間,桂林蔡秀才,年少美風姿。春日戲場觀 戲,覺旁有摩其臀者,大怒,將罵而毆之。回面,則其人亦少年,貌更美於己,意乃釋然,轉以手摸其陰。其人喜出望外,重整衣冠向前揖道姓名,亦桂林富家子,讀書而未入洋者也。兩人遂攜手行赴杏花村館,燕飲盟誓。此後出必同車,坐必同席,彼此熏香剃面,小袖窄襟,不知烏之雌雄也。」
後來二人因為抗拒城中惡棍王禿兒強姦,雙雙被殺。因為「兩少年者平時恂恂,文理通順,邑人憐之,為立廟,每祀必供杏花一枝,號『雙花廟』。 偶有祈禱,無不立應,因之香火頗盛」。邑人給遇難的同性戀者立廟紀念,這是中世紀歐洲人難以想像的。
儘管中國傳統社會對同性戀一直寬容相待,但在中國歷史上,卻也沒有一個同性戀者會挑戰傳統婚姻制度,宣佈男人與男人,女人與女人也可以成婚。
明清之際閩南一帶的「契兄弟」風俗與其說是「同性婚明」,不如是說同性伴侶的民事結合。晚明沈德符在《萬曆野姻》中說得很清楚:「閩人酷重男色,無論貴賤妍媸,各以其類相結,長者為契兄,少者為契弟。其兄人弟家,弟之父母撫愛之如婿,弟後日生計及娶妻諸費,俱取辦於契兄,其相愛者,年過而立,尚寢處如伉儷。」當時當地的民間社會,應該是承認「契兄弟」的同性民事結合的,因此方有「其兄入弟家,弟之父母撫無愛之如婿」。但是,這「契兄弟」既無婚姻之名,也不可能在婚姻制度上獲得許可。
清代康熙年間,通州倒是曾經出現一起「同性婚姻」,但這起「冒天下之大不韙」的另類婚姻,在知情者報官之後便被政府取締了:「有通州漁戶張二娶男子王四魁為婦,伉儷二十五年矣。王抱義子養之,長為娶婦。婦歸,語其父母,告官事乃發覺。解送刑部,問擬流徏。」(王士慎:《居易錄》)可見在傳統中國,民間或有同性之間的民事結合,但官府絕不可能在婚姻制度上認可「同性婚姻」。
中國傳統社會在對待同性戀的態度,可以概括為三點:一、寬容同性戀的行為(男風基本上被視為是個人的審美偏好,跟社會公德,個人品格沒有關係);二、容許同性戀者的民事結合(如明清時期的閩南「契只弟」之俗);三、同時,同性戀者也小心翼翼地不去挑戰國家的婚姻制度。
以上內容摘錄自《金庸群俠生活誌》。
書名:金庸群俠生活日誌
作者:吳鉤
出版社:中和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