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煲蠟屬違法活動 一旦燒傷意外保險恐無得賠

撰文:鄧柳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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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是不少兒童最期待的節日,當天可以玩燈籠及蠟燭,破例地「奉旨玩火」,有些人更會冒險「煲蠟」尋求刺激。香港於2003年起已立法禁止巿民煲蠟,不過,幾乎每年都有市民因煲蠟而受傷,甚至釀成火警。有保險界人士表示,因煲蠟本身屬違法行為,如有人主動及有意識地參與,如受傷亦不會獲得意外保險的賠償。

政府於2003年立法禁止巿民煲蠟。(政府宣傳片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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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於2003年立法禁止巿民煲蠟,根據遊樂場地規例,任何人在康文署轄下遊樂場地,包括公園、泳灘和燒烤場地等,將蠟燃燒或溶化;或將任何液體灑在或潑在熱蠟之上,以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受損,均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2000港元及入獄14天。另外,康文署場地留下的蠟跡可視同亂拋垃圾,定額罰款1500元。

羅少雄指煲蠟是違法行為,一般保險公司均會視為可避免的危險或惡意活動。(政府宣傳片截圖)

政府在中秋節前已加強宣傳「煲蠟屬違法行為」的訊息,但按過往經驗,每年仍有市民知法犯法,甚至因一時貪玩而被嚴重燒傷,康復路漫長。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指出,煲蠟是違法行為,一般保險公司均會視為可避免的危險或惡意活動,如有人因煲蠟受傷,則會視為自願或有意識地參與該活動,故不會獲得意外保險的賠償。不過,如傷者本身有購買醫療或住院保險,其相關治療費用則可按傷勢及保單條款獲得相應賠償。

羅少雄補充,如果有人剛好途經煲蠟現場,不幸受火警或熱蠟波及受傷,因不是參與煲蠟者,故傷者可就事件獲得意外及醫療保險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