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小巴食爆谷被司機喝落車 乘客狂挑戰:邊度話唔畀食 結局傻眼

撰文:夏洛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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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切勿做出騷擾他人的行為。香港網絡瘋傳影片,1名中年男乘客搭小巴時,坐在駕駛座後的車頭位置不停食爆谷,司機以車廂不準飲食為由要求他下車,行車時又多次叫他不要再吃,惟大叔態度囂張,堅持車廂未有寫明「我下站一定唔落車!我一定繼續食嘢!你吹我漲啊?」,隨後頗為挑釁地看着司機及行車記錄儀(車cam)的車內鏡頭大口大口吃爆谷,並舉手機拍攝車頭,又舉起爆谷大喊「我宜家係要食嘢呀!」

2名乘客忍不住先後開聲制止,其中一人更「出招」指大叔有錯在先,乘客化們陸續開聲指責,大叔之後「認錯」向司機及車上每位乘客道歉。網民鬧爆大叔所為,揶揄他「自己攞嚟衰」。

1名中年男乘客坐小巴時恣意進食爆谷,遭司機以車內不可飲食為由要求下車,隨後引發爭執。(網上影片截圖)

上車即食爆谷 司機要求落車不果

車cam片右下角時間所示,事發於11月11日傍晚6時30分左右,涉事小巴疑為沙田區小巴。從影片所示,小巴在站頭上客時,坐在首排的1名大叔乘客拿出盒裝爆谷進食,司機即時制止「唔該你落返車,你繼續食嘢就落返車,我鏡頭(車cam)影住你㗎」。

大叔聞言一度收起盒裝爆谷,惟似不滿司機態度強硬,約2分鐘後,大叔拿出手機拍攝車內所張貼的告示,之後便盯着鏡頭,大模斯樣再打開爆谷繼續進食,事而刻意傾前身體貼近駕駛座,再看向鏡頭進食。

大叔拿出手機拍攝車內所張貼的告示。(網上影片截圖)
大叔身體前傾拿手機拍攝車頭位置。(網上影片截圖)

爆谷大叔堅稱小巴沒有寫明不准飲食

司機趁燈位停車警告大叔「再食嘢就下一站落車」,大叔即時手指指靠近司機位並反問車上哪有明示不准飲食,要求司機「你攞出嚟畀我睇」。司機反指「要寫到明?夠無(列明)叫你畀錢啦,你又畀錢?」。而乘客態度囂張,表示「我下站一定唔落車!我一定繼續食嘢!你吹我漲啊?」,隨後頗為挑釁地看着司機並一口接着一口吃爆谷。

大叔一直細聲抱怨「真係無見到話不准飲食」、「我唔係同你(司機)講嘢,唔係陣間撞車賴我」。司機沒有理會他,繼續開車。大叔則繼續食爆谷,司機再度請求他停止進食,惟大叔未有理會,反而向前方高舉手上爆谷,大聲喊「我而家係要食嘢啊!」。

刻意看車cam再放爆谷入口:我食緊嘢啊

司機即時拉手掣停車,拿出手機致電公司報告有乘客在車廂中進食,「而家猛咁係到嘈,你睇下點樣處理」、「有鏡頭影住,你下載返條片出嚟」。其間大叔絲毫不懼,反問「邊度有鏡頭啊」,隨後拿起爆谷向鏡頭示意再放入口,並說「嚟!我食緊嘢啊!」

司機解釋早已說明小巴內不可進食,但大叔堅稱小巴車廂內沒有明確告示,反指港鐵車廂則有寫明,又稱「你唔開車畀群眾壓力我啊?我大把時間」。雙方爭持不下,有女乘客表示「我哋無時間啊」。大叔即時再次「手指指」,「喂!聽到未啊,人哋無時間啊,」,然後叫女乘客「同佢(指司機)講」。

大叔舉起爆谷,朝司機大喊:「我而家係要食嘢啊!」(網上影片截圖)
大叔拿起爆谷向鏡頭示意再放入口,並說「嚟!我食緊嘢啊!」。(網上影片截圖)

乘客不滿讀出法例 大叔打斷:咩嘢規定啊?

女乘客發火對大叔說「我同你講啊,公共交通工具係唔食得嘢㗎啦,你識唔識啊」,豈料大叔竟回應「唔識!」並反問坐的士可否進食,並堅持如有規定便理應在車內列明。有女乘客即時上網搜尋相關法例並朗讀「根據香港法例第374條D章,車長有權拒絕任何違反有關規定…」,惟大叔打斷對方反問「咩嘢規定啊?」。

數名乘客隨即開聲指責大叔「玩嘢」,其中1名男乘客忍不住指影片可能被放到網上,「你畀人擺上網你自己戇X咋」。

大叔在每位乘客下車時向他們逐一道歉。(網上影片截圖)

男乘客態度急變:我而家surrender

大叔聽罷即時180度改變態度謂「你講得啱」,又輕拍司機手臂道歉,「唔好意思司機大佬,我而家surrender(投降),因為我唔想你擺我條片上網,我扔咗佢咁得未」,隨後將爆谷扔進車頭垃圾桶。不過司機指食物可能招惹昆蟲,要求大叔將垃圾自行帶走,「你嘅垃圾自己帶返走,我無義務幫你清潔」。

大叔沉默片刻,伸手從垃圾桶中取回爆谷並問司機「Happy?(滿意未?)」,又承諾不再在小巴內進食,並詢問司機可否重新開車。隨後他又向乘客道歉,「唔好意思咁多位,我同大家講聲對唔住」。之後小巴繼續行駛,而大叔亦在每位乘客下車時向他們逐一道歉,「唔好意思咁多位,玩咗嘢」,其他乘客未有追究。

不過,影片仍在網上流傳,不少網民都認為大叔「自己攞嚟衰」,並表示「規矩就係規矩」、「其實司機係有權唔畀你係車入面做一啲影響別人嘅行為,更何況所有公共交通工具都係唔畀食嘢啦」、「其實就算無寫明都會自律」,更有人反問「上面無寫明唔可以屙尿,咁係咪可以屙?都戇X!」、「如果要寫明乜嘢唔可以做,咁成架車都唔夠貼啦!」。

法例規定不得分散司機注意力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D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46條「乘客的一般行為」中,公共巴士、小巴或的士乘客不得使用不良或冒犯性的語言或作出不守規矩的行為;不得故意妨礙或阻撓車輛司機或分散其注意力;也不可刻意吐痰或故意損壞、弄髒、毀損或弄污車輛任何部分。

而根據第56條「某些公共服務車輛司機拒絕他人進入及要求他人離去的權力」中則表示,「在不損害本規例任何其他條文的原則下,公共巴士、公共小巴或的士司機凡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已經犯有或將犯本規例所訂罪行,可拒絕該人上車,或可命令該人離開其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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