衰十一!19歲男交友app識14歲女童 5天2次愛愛 遭控告判刑曝光

撰文:田中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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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地都有法例保護兒童,一旦與未成年人士發生性行為,即屬犯法,後果極之嚴重。台灣桃園市1名19歲男子使用交友程式時認識了1名14歲女童,5天內2次發生性關係。女童家人驚悉事件後通知社工及報案,案件日前提堂,被告在庭上認罪和願意賠償,法官判處2項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名成立,應執行有期徒刑5個月,緩刑2年。

被告和14歲小女友在5天內2次性交。(示意圖/gettyimages)

剛相識即帶返家發生關係

根據判決書,19歲陳姓被告於2023年7月透過交友程式認識14歲女童,他們陷入網戀,其後陳男相約小女友見面,陳男於7月3日和7日,即剛與女童相識不久,便先後2次帶同女童前往其桃園市住所,在得到女方同意下性交。

事後女童把事件告知胞姊與母親,並在社工的陪同下向桃園市警局婦幼警察隊報案,桃園地檢署起訴陳男。

法官判處被告2項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名成立,應執行有期徒刑5個月,緩刑2年。(示意圖/gettyimages)

被告認罪且願意賠償

案件在桃園地院審理,被告在庭上認罪,而且願意賠償,法官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態度尚可,受害女童及其法定代理人無意追究被告責任,認為被告有改過自新的機會,裁定2項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名成立,每項有期徒刑3個月,經合併後,應執行有期徒刑5個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被告需要接受保護管束,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完成80小時義務勞務工作,案件仍可上訴。

香港法例「衰十一」可判監5年

香港有保護保護未成年女性免受性侵犯的法例,其中俗稱「衰十一」的法例即是「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意指任何男子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發生非法性交的行為,無論女童是否同意均屬犯罪,最高可處5年監禁。

另外,「衰十三」的刑罰則更重,即是《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規定,任何男子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發生非法性交,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ETtoday新聞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