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egram偷拍群組湧現 成員逾千分享黑絲短裙照 警:適時執法
以私隱度高、信息可經加密傳遞的通訊程式Telegram,淪為偷拍發熱友交流園地!《香港01》記者在Telegram內發現多個偷拍群組,包括有「街拍谷」、「校服谷」、「黑絲/腳腳谷」、「制服谷」等等,每個群組成員由1000至逾3000人不等,不斷分享偷拍得來的黑絲、短裙、校服及制服照,又發表極其猥瑣和侮辱女性的言論。警方回應查詢時強調,偷拍行為可能觸犯多條法例,警方會在適當時候進行網上巡邏及執法行動。
早前有網民在連登討論區發帖指「各位絲打真係要小心係(喺)公眾地方比(畀)人偷拍」,提及有女子在巴士上疑遭中年漢偷拍,遂當場要求對迫刪除相片。帖文引起大量討論,有女網民亦透露有被偷拍的經驗,其後有網民爆料,指Telegram內有大量偷拍的群組,好此道者聚集交流「戰績」。
毋須認證輕易入谷
《香港01》記者以用家角度在Telegram搜尋後,輕易發現多個活躍偷的拍群組,入組條件極易,只要有相關連結便可「入谷」,毋須任何認證,各群組成員少則有1300人,多則逾3300人,部份照片疑取自在社交平台的女網民生活照,另有網上流傳的模特兒性感照,更有成員在不同地方偷拍的「作品」。
部份偷拍群組有明確的主題,例如「制服谷」裏,全是身穿着制服的女性,多數是空姐,亦有不同穿制服的行業;而「黑絲/腳腳谷」則分享穿着黑色絲襪的女性長腿;「校服谷」則偷拍穿着校服的女學生;「街拍谷」的內容全部都是在街上偷拍的照片。
「制服谷」裏,全是身穿着制服的女性,多數是空姐,亦有不同穿制服的行業。
千人分享偷拍照 成員稱被撩起性衝動
各偷拍群組以「街拍谷」最具人氣,每天有數百條訊息,內容離不開街上的偷拍照、討論女性身材、樣貌、衣着等,如被偷拍的對象是面容姣好又擁有豐腴身材,或是衣着打扮較為「清涼」,大量成員就會起哄,留下大量猥瑣及露骨的性事用語,甚至有網民表示被相片撩起性衝動,然以淫褻用語貶低相中女性,用詞下流至極,對女性極為侮辱。
從Telegram網民張貼的偷拍照可見,相中女事主可能正低頭看手機,不甚為意周遭環境;亦有女性在逛街、等過馬路、在商店購物、等車時被偷拍。而拍攝角度相當猖獗,除了從遠處拍攝女性的下半身,更有人近距離拍攝女性的胸部,顯示偷拍者在何時何地都會「出招」,令女性防不勝防。
「校服谷」則偷拍穿着校服的女學生。
「街拍谷」的內容全部都是在街上偷拍的照片。
警方:一直關注相關情況 籲巿民舉報
就Telegram出現大量偷拍群組,警方回覆《香港01》記者查詢時表示一直關注相關情況,並會在適當時候進行網上巡邏及執法行動。警方呼籲市民如發現任何違法行為可舉報,警方會作出跟進,因應情況採取適當執法行動。
警方提醒市民,互聯網的世界不是無法可依,大部分針對現實世界的法例均適用於互聯網世界,因此切勿以身試法,而偷拍行為可能干犯以下罪行: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160(3)條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161條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公安條例》第245章17B (2)條
作出令公眾憤慨的不雅行為--違反普通法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接受《香港01》記者訪問時表示,偷拍沒有既定的判刑準則,而法庭量刑時主要有5項考慮因素:
被告背景,例如,飽讀詩書、目不識丁和懂得法律的人均不相同;
有沒有案底?有沒有同類型案底?
偷拍行為持續了多久?如屬首次偷拍,會判較輕;若已持續好幾年犯案,被捕時發現有無數收藏,不論最後一次偷拍是否成功,判刑時必會計算其過往記錄;
被偷拍的對象年紀愈小,刑罰會愈重,尤其偷拍16歲或以下,甚至是穿着校服的學生,個案會更嚴重;
最重要是被告有沒有悔意,認罪是有悔意的表現;相反,當被告厚顏無恥不認罪,要受害者上庭指證,令她回憶痛苦不快的經歷,在「傷口上灑鹽」,就視為沒悔意,一旦罪成判刑會更重。
近年偷拍罪成案例
判刑日期 / 案件詳情
2017/05/15:屯門醫院29歲男醫生在去年6月7日和6月12日,於當值期間兩度用手機偷拍兩名女護士裙底。被告2項作出有違公德行為罪成立,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2017/04/18:曾處理荃灣灰窰角街工廈石棺藏屍案的34歲鑑證科探員,去年5月12日一天內連環偷拍14名女子的裙底照片和影片,他報稱辦案期間曾對死者說出不敬說話,感到受詛咒及疑神疑鬼,飽受壓力下犯案。被告承認14項有違公德行為罪,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另付堂費5000元。2017/04/13:任職國泰物流主管的32歲男子,聲稱因妻子流產後患上精神病,令他受到壓力而感到沮喪,用手機對準村屋浴室的抽氣扇偷拍準備洗澡的女子,當場被捕。被告承認遊蕩罪,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2017/01/10:在小學任職電腦技術員的32歲男子,在教師公用電腦桌下安裝網絡攝錄機,偷拍女教師裙底;又藉維修女教師電腦時裝入黑客程式,以電腦鏡頭遙距偷拍,於2011年8月至2014年2月期間,拍下6名女教師共333萬張大頭相及裙底照。被告5項不誠實取用電腦、2項刑事毀壞及1項有犯罪意圖而取用電腦罪成,判判入獄10個月。
拍行為涉及控罪及最高刑罰
法例 | 條文 | 最高刑罰 |
不誠實使用電腦 |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電腦」的定義:任何電子裝置 | 監禁5年 |
破壞公眾體統 | 作出任何下流、猥褻、冒犯、令人厭惡的行為,或進行有可能致使社會思想腐化、道德敗壞、有傷風化及破壞秩序的事,均屬犯罪 | 監禁7年及罰款 |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 在公眾地方喧嘩、或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起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可能會導致破壞社會安寧 | 判囚12個月及罰款5000元 |
遊蕩 | 在公眾地方或一座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 A. 意圖干犯可被拘捕的罪行 B. 故意妨礙任何人使用公眾地方或一座建築物的共用部分 C. 導致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共用部分的任何人,合理地擔心自己的安全 |
A:監禁6個月及罰款1萬元 B:監禁6個月 C:監禁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