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大律師」與「律師」不應有高低之分

撰文:黃舜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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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專業提供「訟務律師」和「事務律師」兩種律師服務,它們普遍被簡稱為「大律師」和「律師」。從工作性質來看,兩者本應分庭抗禮,並無高低階級之分;不過,「大」字當前,難免有人誤會「律師矮人一截、大律師高人一等」,而實際上「大律師」的確被賦予比「律師」更多的職權和地位,造成制度不公。社會早有聲音要求合併兩種專業以推動「律師平權」,但多年來基於利益之爭拉鋸無果。

「律師矮人一截、大律師高人一等」?

「訟務律師」專責訴辯和顧問工作,「事務律師」主力擬備法律文件和從事庭外法律事務,兩者向來分工合作,一起支撐著香港法律專業服務的半壁江山;但是,由於歷史原因和翻譯錯誤,兩者分別被簡稱為「大律師」和「(小)律師」。

事源英國早於十四世紀採取「訟務律師」和「事務律師」分工合作的制度,並在1844年引入香港。從學歷要求來看,其實兩者相差無幾,同樣要完成四年制的法律學士(LLB)或其他同等法律專業課程為期一年的法學專業證書課程(PCLL),唯一不同的是,前者經過一年實習期就可成為「訟務律師」;若想成為「事務律師」,則要經過為期兩年的「實習律師」(trainee solicitor)訓練。但比起學歷差距,他們的職權、形象和名譽有著「天淵之別」。

香港法律專業提供兩種律師服務——律師(Solicitor)和大律師(Barrister),職能和職權大相逕庭,後者和法官一樣保留了佩戴假髮的傳統。(陳焯煇攝)

職權、形象和名譽均不平等

最明顯的分別是,「訟務律師」在各級法院皆享有不受限制的出庭發言權,但「事務律師」只可在裁判法院和區域法院等較低級法庭享有出庭發言權;而且,「訟務律師」必須是獨營執業者,須在遠離當事人利益下獨立運作,相信可為當事人提供更加客觀的專業意見,並受「不可拒聘原則」約束,不可無合理原因拒絕委聘。

這種基於工作特性而衍生的「差別待遇」,難免造成「形象差距」。首先,如果「訟務律師」連續執業不少於十年且表現出色,就可申請「資深訟務律師」的封號,享受更加崇高的行業名譽和社會地位;然而,經驗再豐富、成就再不凡的「事務律師」,都不會享有與別不同的「資深」頭銜。其次,「訟務律師」至今仍然保留配戴假髮出庭的傳統,那本是英國皇室冊封「訟務律師」作為伯爵、男爵、子爵等世襲皇室貴族的象徵,久而久之便令「訟務律師」變成像法官一樣尊貴的「假髮階層」。凡此種種,都令「訟務律師」看似高人一等。

資深大狀林穎茜,在律政司任檢控工作逾20年,有豐富檢控經驗,但去年才由律師轉成大律師,並在一年後「升仙 (senior)」,因而引發。(歐嘉樂攝)

事實上,部分同樣受英國司法傳統影響的國家,在脫離英國殖民統治後已陸續取消這種分工。例如,加拿大在1867 年獨立時合併兩種職業,並訓練律師同時從事大律師和律師的工作。但香港並沒有隨主權移交而改制,反而將這種「不平等的分工」一併流傳。

立法會上月底(8月25日)三讀通過《2021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容許非大律師的律政人員擁有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的資格(俗稱「升仙」),而事件之所以一度引發關注和爭議,正是由於它在一定程度上糾正行業不公——讓本來就沒有「大律師」和「律師」職能之分的資深律政人員具備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的資格。

曾任香港律師會主席的立法會議員何君堯認為指出,2021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理草案》的通過在一定程度上糾正了行業不公。(資料圖片)

合併存爭議仍未有定論

曾任香港律師會主席的立法會議員何君堯指出,從長遠而言,港府應該主動合併兩種法律服務、統一行業名稱,從而改正歷史錯誤。不過,業界或基於自身利益,或基於行業秩序,對「訟務律師」和「事務律師」是否需要合併往往各執一詞,仍未有定論。

「大律師」和「律師」的合併或意味取消專業分工和發言限制。對於原本需就一宗訴訟個案同時聘用律師和大律師處理訴訟工作的消費者而言,合併固然能夠節省法律開支、亦能夠減省額外的行政時間。除此之外,香港律師會前會長彭韻僖和現任會長陳澤銘接受《香港01》訪問時均表示,如果容許「事務律師」在較高級法院擁有發言權,將會更加符合公眾利益,亦更加有利於年輕律師的職業發展。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林峰指,目前看不到「合併一定比不合併差」或者「不合併一定比合併差」的定論。

然而,有聲音認為合併或對「大律師」的生存造成威脅,導致整體訟辯水平下降,消費者亦無法得到「不可拒聘原則」的保障。大律師公會前主席譚允芝則對《香港01》指出,合併問題涉及整個生態和利益。她相信大律師的靈活性和專業性更符合法律業界利益,因為訴訟案件往往涉及特定專業領域,例如知識產權和公法等等,而每位大律師各有專業範疇,律師行可以透過專項委聘而節省成本。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林峰向《香港01》剖析合併呼聲時則提出,目前看不到「合併一定比不合併差」或者「不合併一定比合併差」的定論。不過,他也相信,兩者的分別的確會隨市場發展而逐漸模糊,因為「英、美學者有很多研究指出,很多大律師為了生存什麼都做,部份事務律師逐漸發展成某一方面的專家」,所以兩者的合併或許是水到渠成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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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容請閱讀第283期《香港01》電子周報(2021年9月20日)司法改革專題。如欲閱讀全文請按此試閱電子周報,瀏覽更多深度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