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漸推行合併「大律師」與「律師」 香港還在等什麼?

撰文:01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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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沿用英國的「普通法」法治原則和「分流制」法律專業,以工作性質區分「事務律師」(solicitor)和「訟務律師」(barrister)兩種服務,兩者本應分庭抗禮,無高低之別,然而,因為「訟務律師」在實際操作上比「事務律師」擁有更大職權與地位,故此社會普遍把它們簡化稱為「律師」和「大律師」,甚至以為後者比前者更加高級。

同為法律專業服務提供者,儘管律師與大律師的工作性質沒有高低之分,但社會地位相差甚遠。(李澤彤攝/資料圖片)

事實上,特區政府曾經提出改革方案,容許有五年執業和訟辯經驗的「事務律師」申請成為「訟辯律師」。不過,逾十年以來只有78位「訟辯律師」,且似乎業界對似改革亦不太支持。

大律師公會前主席、資深大律師譚允芝接受《香港01》訪問時分析,合併進度緩慢的原因或許涉及行業生態和整體利益……

詳細內容請閱讀第283期《香港01》電子周報(2021年9月20日)《「大律師」與「律師」應該合併嗎?》。如欲閱讀全文請按此試閱電子周報,瀏覽更多深度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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