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局勢急需介入 聯合國機制形同虛設?
緬甸軍政府政變再次掀起「國家保護責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R2P)的議題,保護對象是緬甸人民。社交媒體標籤「#WeNeedR2PInMyanmar」被廣泛使用,因為在當地人眼中,緬甸軍警的行徑猶如大屠殺,所以,緬甸人向聯合國求救,希望聯合國以R2P介入拯救緬甸。在了解什麼是R2P之前,要先認識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下稱「安理會」)的運作模式和釐清數個國際法概念。
聯合國有六大主要機構:聯合國大會、安理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秘書處和國際法院。根據《聯合國憲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的宗旨及原則,安理會負責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是唯一有權採取強制行動的聯合國機構,其權力包括進行維和行動、實施國際制裁和授權採取軍事行動。安理會的五個常任理事國由二次大戰的戰勝國——美國、英國、法國、俄羅斯和中國所組成,每國擁有一票否決權。此否決權有着扭轉局勢的能力,因為即使安理會的決議獲大部份成員國支持,只要常任理事國投下反對票(即行使否決權),任何決議均無效。
《聯合國憲章》列明各成員國在國際關係上不得威脅使用或使用武力(threat or use of force),侵害任何成員國或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換言之,以戰爭侵害其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推動政治獨立是違法的。在這基礎上有數個情況例外:成員國遭受其他成員國攻擊,作出自衛(self defense);或安理會行使《聯合國憲章》賦予其權力,採取非軍事的經濟制裁或軍事行動,以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這個「不得威脅使用或使用武力」原則非常重要,不僅獲得國際習慣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的地位,對所有國家均有約束力,更具「強制法」(拉丁語:jus cogens)的地位,即任何情況下,所有成員國必須遵守此原則。
另一個重要的概念是「國家主權」(state sovereignty)。在國際法上,主權指國家的權力,以一個法定政權實體為代表行使主權。在國際關係中,主權就意味着獨立,是國家行使排外的權力。而主權的獨立性順理成章包括了「不受外來干涉」原則,國家各自根據主權辦事,不受任何其他權威的命令強制,也不容許第三方干涉。世界上非主權國家的地區實質例子有香港、百慕達(英國的一個海外領地)和格陵蘭(丹麥王國框架內的自治區)等。
R2P於2005年獲聯合國所有成員國認可,成為全球性的政治承諾,核心為主權國家有責任保護其公民免遭四種罪行的迫害:包括種族滅絕、戰爭罪行、違反人道罪及種族清洗,強調主權國家有一種保護其所有公民的責任。承諾有三大支柱:每個國家皆有保護其人民的責任;國際社會有幫助各國保護其人民的責任;當某國明顯無法保護其人民時,國際社會有保護該國人民的責任。在R2P的框架中,僅有安理會有使用武力的權利。
此外,國際社會對R2P的內容、實踐規範及其不受國際法約束等性質仍存在分歧。這種屬人道干預的「保護責任」倡議明顯違背傳統主權國家的「不干預」、「主權平等」等原則。現時實踐R2P的主要障礙涉及複雜的地緣政治和大國的經濟政治利益考慮,根本無法貫徹人道主義、維持和平及遵守國際法的初衷。從安理會停滯不前的政治角力——軍事行動、強制性制裁難以通過、問責機制無法落實、保護平民的首要責任未被優先考慮、R2P被濫用的爭議,都可看到大國選擇性採取行動的真面目。
羅興亞人道災難和是次政變看似觸及了R2P下的人道罪和種族清洗。然而,就算真能證明緬甸軍方犯了這兩種罪行,要確切實踐R2P卻沒有那麼容易......(節錄)
方婕
全職旅遊人,兼職金融業
現於德國和西班牙就讀國際人道救援行動碩士課程
上文節錄自第262期《香港01》周報(2021年4月26日)《人道干預VS國家主權 從緬甸政變看「國家保護責任」的可行性》。如欲閱讀全文請按此試閱周報電子刊,瀏覽更多深度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