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爽代孕風波︱內地嚴令禁止 港規範清晰 台朝向開放
代孕由於事涉代理孕母、接受服務的伴侶和嬰兒三方權益,在全球各地都是極富爭議的話題。全面禁止代孕的不乏瑞典和日本等已發展國家;英國和加拿大等國則將代孕合法化,同時透過立法等手段規範此類行為,但內部激辯仍未停歇;韓國、哥倫比亞等國則沒有相關法律安排,令代孕缺乏約束。
兩岸三地同是華人社會,對代孕的規範卻大相逕庭。在香港,《人類生殖科技條例》(下稱《條例》)對代孕有清晰的界定和規範:容許非商業代孕(即代理孕母不會獲得報酬,又稱人道代孕或志願代孕),但申請人須符合多項條件,包括但不限於必須是已婚異性戀夫婦、不得使用捐卵者或代孕者的卵子、代孕協議須是自願性質等。這些限制間接排除了代孕服務的主要受眾,因此本地代孕產業並不發達。
同時,《條例》禁止「任何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從事商業代孕活動。規定雖然嚴苛,但對於海外產子的約束力存疑。富商李兆基的長子李家傑2010年在海外代孕產下三名嬰兒,一度引發輿論紛爭,有人從倫理道德角度批判,亦有人依據《條例》認為涉嫌違法,但有法律意見就指出,針對在香港境外接受代孕服務者的違法蒐證較為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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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阻鑽法律漏洞
至於內地和台灣,現時都是「一刀切」將所有形式的代孕視為非法,卻難阻大量夫婦鑽法律漏洞,到海外尋找代理孕母,或從事地下代孕活動。
內地早期對代孕的規範,見於原衞生部2001年《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和2003年頒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與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當中規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不過,相關規定沒有對尋求代孕服務的人群定出罰則。
2015年,全國人大討論《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中「禁止以任何形式進行代孕」的條款時,正反雙方爭論不休,反對者提出,不應剝奪不孕夫婦通過代孕技術獲得子女的權利等理由。此條款最終未見於正式頒布的條例中,可見當時立法者對代孕監管程度仍舉棋未定。但到2017年,衞計委在回應網上對代孕合法化的熱議時,再次重申「將繼續嚴厲打擊代孕行為」;而近期鄭爽事件,官方也多次表明堅決反對代孕,透露出進一步修法打擊代孕,乃至加強圍堵赴海外代孕的態度。
台灣的立法走向截然不同。雖然當地社會對代孕仍未能取得共識,但醫學界與立法委員大多傾向開放,除認為能彌補因病不孕者的缺憾,也希望可以透過將代孕「扶正」,打擊地下代孕產業。2020年5月,民進黨立委吳秉叡提出的《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獲得立法院一讀通過。草案允許沒有生殖能力的個人,可通過支付酬金的方式委託「代理孕母」產子。若未來完成立法,就意味着一步到位,將商業代孕合法化。
上文刊登於第250期《香港01》周報(2021年1月25日)《三地代孕面面觀:內地嚴令禁止 港規範清晰 台朝向開放》。如欲閱讀全文請按此試閱周報電子刊,瀏覽更多深度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