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為何公職人員不應擁有「雙重國籍」?

撰文:陳澔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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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早前在社交媒體發文,指有部份政府官員及立法會議員或持有外國國籍和居留權,質疑並非真誠效忠特區政府,點名批評工程界議員盧偉國和建測界謝偉銓;盧偉國及後回應指幾年前已向英國內政部申請退籍並退回護照,黃之鋒再把槍口對準選舉主任,要求民政事務局局長徐英偉交代他們是否持有雙重國籍。事件仍在發酵中,由「雙重國籍」所衍生的本土歸屬感和政治忠誠度不足等疑慮,以及如何建立專屬於「中國香港公民」的法律制度和身份認同,都是特區政府不可迴避的問題——溯本追源,為何部份公職人員得以享有「雙重國籍」?起草《基本法》時,為何會有這樣的酌情處理?有關規定如今是否已經不合時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承認「雙重國籍」,但部份香港立法會議員卻基於《基本法》和《立法會條例》而擁有「雙重國籍」。簡單而言,在不違反《基本法》第67條所規定非中國籍和雙重國籍議員比例不得超過整體議員20%的情況下,《立法會條例》第37條特別豁免法律、會計、工程等12個功能組別議員擁有「雙重國籍」。

《基本法》第67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

而《立法會條例》第37條也訂明,功能界別選舉候選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並沒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的居留權,但12個功能界別除外:法律、會計、工程、建測、地產建造、旅遊、商界(第一)、工業界(第一)、金融、進出口及保險。

回歸初期有不少人均持有外國護照,為顧及這種特殊情況,故因時制宜容許部份立法會議員是非中國公民或可有擁有非中國居留權。不過,翻查《香港基本法起草過程概覽》關於第67條的起草過程,不難看到諮詢委員和起草委員對於立法議員擁有「雙重國籍」的各種憂慮,而檢視香港回歸23周年以來的情況,有關擔憂也確實衍生出不少爭論——這不得不引人深省,當年中央政府認許香港人擁有「雙重國籍」的處理,是否已經不合時宜?

當年中央政府認許香港人擁有「雙重國籍」的處理,是否已不合時宜?(資料圖片 / 鄭劍峰攝)

何謂「當地人」?

《中英聯合聲明》訂明,立法機關將由選舉產生及由「當地人」組成,但就對候選人資格及國籍,沒有明文規定。

1987年2月28日,政制專責小組的「立法機關與立法機關的產生工作組」首次會議上,便首次出現與議員國籍的討論。當時小組認為,立法機關成員的國籍問題卻很富爭論性:如「當地人」等同「永久性居民」,即中國籍居民及非中國籍居民均有被選權。小組就着非中國籍居民能否參選存有分歧:

(香港01製圖)

當時主要討論均圍繞效忠及利益衝突之上。有意見認為,只有中國籍永久性居民才可參選,否則會衍生雙重效忠問題,因某些國家不容許其居民向另一個國家宣誓效忠,再者如在國家安全相關議題或問題上,該非中國籍議員會因其外國國籍而造成尷尬。

另有意見認為非中國籍人士可以參選,因為香港是國際商港,有不少非中國籍人士以港為家,故應容許不同背景人士積極參與管治地方事務,增加歸屬感;而且香港立法機關只管理地方事務,並不影響中國在港的主權。

小組還有其他意見:如果立法機關純屬諮詢性質而沒有立法實權,而不像地方人大代表那樣享有一定的政治地位和權力,則立法議員沒有國籍限制,反之亦然;政治權利屬公民權利,與國籍、效忠、國家義務有關,與一般居民、市民的權利有別。有委員認為沒有必要對立法會議員作出國籍限制。

去到第12次會議,持反對意見人士再度提出實制操作的問題,強調外籍人士在特區重大事務決策上未必能將特區的命運與自身利益連在一起,而對方一旦遷離香港,亦需補選。如7照顧外籍人士的利益,可將他們劃成一個界別或由選舉團選出代表,進入立法會。在港以外地方有擁有居留權、但以香港為家中國公民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亦成為討論重點。

政治權利屬公民權利,與國籍、效忠、國家義務有關,與一般居民、市民的權利有別。有意見認為沒有必要對立法會議員作出國籍限制。(資料圖片/張浩維攝)

平穩過渡大於一切?

在1988年10月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諮詢報告中,效忠及利益衝突問題再次被提及:若在國籍問題放寬,立法機關可能由大量擁有外國國籍人士組成及控制,使中國擁有和行使香港主權一事上只有字面上的規定,而非實質保證。另有意見指可讓外籍立法會議成員有列席及發言權,但無投票表決權。而針對持有外國護照的香港居民出任議員,因可隨時離開香港亦會容易不顧港人利益。

到了1989年12月13至16日政治體制專題小組第17次會議,有委員提出功能團體產生的議員可由外籍人士擔任;而外籍永久性居民能有選舉權,是基於歷史安排,如果權利被濫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有權普遍或個別地收回這一權利。

如何重新界定公職人員資格,或是設立「中國香港公民」身份,這些都是特區政府所不能迴避。(資料圖片/張浩維攝)

這時《基本法》第四稿起草,第67條雛形已定,但效忠及利益衝突問題仍然是大家對雙重國籍最大的擔憂。港澳辦前主任姬鵬飛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及其有關文件的說明》便對此作出解釋:行政長官、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主席、政府主要官員、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及基本法委員會香港委員需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體現國家主權及香港當地人管理香港的原則,指「只有這樣才能使擔任上述職務的人切實對國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及香港居民負起責任」,立法會議員亦有同樣規定,惟照顧到香港具體情況,因此允許非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可以當選為立法會議員。

無可否認,這個靈活處理有助香港平穩過渡,但當年的社會情況不可同日而語。當年諮委和草委對於雙重國籍政治忠誠度不足的擔憂亦日漸浮現——缺乏本土歸屬感和政治忠誠度,而事實上,為何不同公職人員的擔任資格及要求未能一視同仁,這個疑問早在起草過程中提出,但迄今仍未解開。立法會議員以至其他公職人員有著分配社會資源、制定或審議政策法例的責任,如何重新界定資格,或是設立「中國香港公民」身份,這些都是特區政府所不能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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