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味. 食聞】牛奶過期?還是法例過期?
撰文:蔡欣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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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牽涉食物安全問題,牛奶過期或變壞就要丟棄,說來天經地義。然而,美國每年有7千萬公噸安全而可供飲用的牛奶,卻因為過時的食物法例而遭浪費,相等於差不多3萬個標準游泳池池水。最近哈佛食品法律及政策診所(Harvard Food Law and Policy Clinic, FLPC)就發佈了一段短片,揭露美國的食品法例與浪費之間的關係。
從短片所見,美國蒙大拿州的超市每日棄置大量牛奶,店員扭開瓶蓋,牛奶倒往鋅盆排水口,不過所棄的牛奶,卻根本不應流入溝渠,因為它們都是安全可飲用的。
美國蒙大拿州的食品法例規定,牛奶在巴氏殺菌消毒(Pasteurization)後12日是最遲銷售日期(Sell By Date),過了第12日,賣不去的牛奶便要銷毀,店方不得售賣,或捐到食物銀行。食物過期便不適合食用?那得看你如何制定過期日。現時奶製品行業的標準最遲銷售日期是消毒後21-24日,足足比蒙大拿州法例規定的12日多出一倍。蒙大拿州這條法例於1980生效,被批評為不合時而,製造浪費,也令蒙大拿州的牛奶比其他州分貴出40%。
FLPC研究團隊以牛奶一例子,拋出一個更重要的問題:業界到底以何準則制定食品過期日?到期日定得如此保守,到底有沒有科學根據?短片的題為《EXPIRED? Food Waste in America》(過期?美國的食物浪費問題),質疑過期的並非牛奶,而是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