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加入公眾利益免責辯護 未如03年草案允揭露官員濫權
政府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刊憲,其中一個焦點是竊取國家秘密罪行可否以公眾利益作辯護理由。草案就非法獲取國家秘密、非法管有國家秘密、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行加入「指明披露」作為免責辯護。「指明披露」的定義包括,揭露嚴重影響特別政府依法執行職能的情況;一項對公共秩序、公共公全或公眾健康的嚴重威脅,及披露的公眾利益明顯重於不披露的公眾利益。不過,在符合「指明披露」定義下,仍然需要考慮6項要點,亦未如2003年23條草案,列明容許揭露官員濫用權力。
草案訂明非法獲取國家秘密、非法管有國家秘密、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行的免責辯護,如證明管有有關資料、文件或物品的目的,是為作出該資料、文件或物品的「指明披露」,即為免責辯護。
而「指明披露」的定義包括:
1.若作出該行為目的是揭露:(a)嚴重影響特區政府依法執行職能的情況;(b)或一項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眾健康的嚴重威脅;
2.該項披露並不超逾揭露上述兩項事宜所需的範圍;及
3.在顧及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下,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明顯重於不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
而斷定某人披露某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時,是否屬「指明披露」的定義情況時,須考慮6個要點,包括:
1. 是否達(a)或(b)所描述事宜的嚴重性;
2.是否有替代該項披露並屬合理切實可行的步驟,以及(如有的話)該人在作出該項披露前,是否採取了該等步驟;
3.該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該項披露符合公眾利益;
4.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 ;
5.該項披露所帶來的損害或損害風險的程度; 及
6. 作出該項披露是否基於緊急情況。
03年草案包括揭露任何官員不法活動 今次未涵蓋
參考2003年23條草案修正案,「公眾利益」除涵蓋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眾的健康或安全,亦包括揭露任何官員的不合法活動、濫用權力、嚴重疏於職守或其他嚴重不當行為。
另外,亦列明「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較不作出披露為重」,今次草案則加入「明顯重於」的字眼。
「指明國家秘密」涉國防、外交 罰則較高 可判監禁10年
現時國家秘密的涵義有7項,當中有三項特別列為「指明國家秘密」,包括關乎中國國防建設或中國武裝力量;中國外交或外事活動、特區對外事務或中國或特區對外承擔保密義務,及中央與特區之間的關係的秘密。
相關罰則較一般定義的國家秘密嚴重。如非法披露「指明國家秘密」的資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0年。若涉事人不知道,視為免責辯護。
一般人如明知而非法披露國家秘密,可處監禁5年。如憑藉指明身份,明知無合法權限下披露國家秘密,可處監禁7年;若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0年。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任何人如明知而干犯,可處監禁5年;如有意圖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則可處監禁7年。
至於非管有國家秘密罪,如明知而無合法權限下管有,則可處監禁3年;如有意圖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則可處監禁5年。
如盡快將「國家秘密」提交予警員可免責 須確立足夠證據
另外,針對非法管有國家秘密罪行,如在罪行開始發生的時間之後,涉事人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盡快將有關資料、文件或物品交予警務人員,或按照警務人員的指示處理,及不作披露,也可作為免責辯護。但涉事人須要確立有足夠證據,就該事項帶出爭論點,及控方沒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相反證明。
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罪行,亦不包括涉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實質管有;或在沒有採取任何步驟的情況下而管有或知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