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懶人包|煽動意圖涵引港人與內地人敵意 4目的可作辯解

撰文:胡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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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李家超今日(30日)宣布展開《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的公眾諮詢,其中正研究修訂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中「煽動意圖」的定義,例如包括引起對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引起港人與內地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等。不過,文件亦特別訂明「作為、文字或刊物」可作合理辯解的「意圖」,為整份文件唯一清楚列明的辯解部份。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文件全文

政府宣布展開《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的公眾諮詢。(盧翊銘攝)

1.「煽動意圖」可涵蓋哪些意圖?

∙ 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特區的人,對《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憲法》規定的國家機構或中央駐港機構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 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特區的人,對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 意圖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在香港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 意圖引起香港特區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

∙意圖煽惑他人在香港特區作出暴力作為

∙意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香港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香港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政府正研究修訂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中「煽動意圖」的定義。(盧翊銘攝)

2. 何為不作煽動意圖的「意圖」?

文件提出,參考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9(2)條,訂明任何作為、文字或刊物,不會僅因具任何以下的意圖,而具煽動意圖,為文件唯一列明可辯解的範圍,當中包括:

∙ 就以上所指的制度或憲制秩序提出意見,目的是完善該制度或憲制秩序

∙ 就以上所指的機構或機關的事宜指出問題,目的是提出改善意見

∙ 勸說任何人嘗試循合法途徑改變在香港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指出在特區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產生或有傾向產生憎恨或敵意,目的是消除該憎恨或敵意。

文件建議將「煽動意圖」罪及相關的「管有煽動刊物」罪的罰則提高。(資料圖片)

3. 建議提高「煽動意圖」罪罰則

文件建議將「煽動意圖」罪及相關的「管有煽動刊物」罪的罰則提高,但未有提出具體的建議。根據現行罰則,前者為首次定罪可判監2年,其後3年;後者則為首次定罪可判監1年,其後2年。

文件亦提出,「煽惑離叛」罪範圍涵蓋公職人員。(資料圖片)

4.擴大「煽惑離叛」罪適用對象

根據目前的《刑事罪行條例》,已針對煽惑警務人員、政府飛行服務隊成員及輔助警察隊成員放棄職責或放棄效忠的「煽惑離叛」罪。文件提出,按現行「煽惑離叛」罪為藍本,針對以下行為:

∙ 煽惑公職人員放棄擁護《基本法》或放棄向香港特區效忠

∙煽惑香港駐軍以外的中央駐港機構人員放棄職責或放棄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效忠

換言之,負責制訂及執行政策、維持公共秩序、管理公共財政、維護司法公正,及具有針對政府部門的法定調查權力的公職人員等,均可被包含在內。

根據《刑事條例》,目前「煽惑離叛」罪包含一項關於協助有關人員棄職或擅離職守的罪行,文件亦建議增設特定罪行防範。

文件亦建議新增「叛亂」罪。(資料圖片)

6. 新增「叛亂」罪

∙ 加入與中國武裝力量進行武裝衝突的武裝力量,或作為其中一分子

∙ 意圖損害中國武裝力量在武裝衝突中的形勢,而協助正在與中國武裝力量進行武裝衝突的武裝力量

∙意圖(或罔顧是否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或香港特區整體的公共安全,而在香港特區作出暴力作為

文件指,參考美國「叛亂」罪,任何人煽動、發動、協助或參與任何反抗美國當局或其法律的叛亂或暴動,或提供支持或援助,最高可處監禁10年,以及禁止在美國擔任任何公職;澳洲、加拿大和新加坡的《刑事法典》,類似罪行則可處終身監禁。